【著作權】神木之島紀錄片與書籍的著作權爭議

  神木之島紀錄片與找樹的人團隊先前因為紀錄片與衍生書籍《神木之島:紀錄片幕後追尋》的著作權等爭議,引來文化圈人士的許多討論。基於促進本土文化發展的原則,圈內人士多不希望雙方對簿公堂,而認為應該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特別是文創很多時候就是在「用愛發電」,很難賺錢的,對方科研團隊也是如此,怎麼雙方不能互相理解?然在找樹的人團隊的科研角度來看,對方忽視了自己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自己尋訪台灣土地的美好一樣是「用愛發電」,合作夥伴應該法律上要有起碼的尊重吧!但撇開用「愛台灣」這種虛無飄渺的共識來和稀泥的討論,雙方迄今的爭執中,其實蘊含很複雜的著作權問題。

【著作權】神木之島紀錄片與書籍的著作權爭議 2
照片來源:Ambient Vista/pexels

  首先,無論是神木之島的紀錄片或是衍生書籍,主事者或是權利人原則上都是導演李香秀,儘管背後可能有拿文化部的補助,但文化圈的原則就是錢給就給了,不會因為給錢,所以權利就變成國家所有,而且電影這種視聽著作,如果不考慮金主,著作權原則上會放在導演一個人身上,不會說是什麼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著作,使用上需要經過全體工作人員的同意;反過來說,既然影片和書籍的著作權在導演身上,就算後續有什麼著作權法的問題,出錢的主管機關也很好切割,原則上不需要擔心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的連帶刑事責任或法人刑事責任問題,這也是文化部之後可以簡單發個聲明說當初發錢的時候,有要對方簽切結書說不侵害他人權利的理由,反正權利是導演的,那影片書籍的著作權爭議就是導演自己要去搞定的問題,不是文化部的問題。

  其次,指控導演侵權的找樹的人團隊這邊的問題更加複雜,姑且不論肖像權是人格權,一身專屬,不可移轉的問題,就科研成果的著作權的部分,權利究竟是歸執行計畫的計畫主持人所有,還是全體執行計畫的成員所有,還是科研計畫的出資者,譬如說農業部或是國科會所有?還是歸申請計畫的大學所有,以往也是學術圈不願意明確討論的問題。文化圈起碼在過往補助的時候會講清楚最後的權利在執行者身上,切得比較乾淨,學術圈就科研成果的部分就是一把爛帳,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新竹市長高虹安先前在資策會的研究成果,被她拿去美國寫論文算不算侵害資策會的著作權,這在法院就吵翻天了。如果說團隊是拿機關科研經費去找樹,有和補助方約定著作權在機關身上或是在學校身上,那今天出來和導演討論授權問題的,應該是機關或是學校,而不是團隊的計畫主持人。

  然總而言之,本次神木之島的授權問題,歸根究底還是和台灣文化圈、學術圈長年以來與商業脫節所致,在1980年代與香港的產業競爭一敗塗地以來,就無法形成有規模的工業化、商業化環境,拿補助成了文化圈的常態,長期以來自認「用愛發電」,會覺得有愛就不用找律師來討論契約和法律,然契約和法律恰恰正是要形成產業規模不可或缺的基石。反過來說,學術圈之所以將拿補助視為習以為常的慣例,同樣也因政府模仿的1940年代二戰後美國那種由國家補助科研的慣例而來,很多時候欠缺與技術轉移或是商業化夥伴的協商經驗,兩兩相乘,才會導致今天的結果。與其把問題和稀泥,不如找來上面的主管機關或學校用法律講清楚,才能定紛止爭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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