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孩子暑假期間社群吵架罵人之父母連帶賠償責任

  暑假期間,孩子在家可能常常上網,不論是打電動、線上遊戲或玩社群互動,千萬要教導孩子不要脾氣火爆,更不要隨意罵人或恐嚇人家,否則父母可能要上法院及賠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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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William Larsen/pexels

  依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第 13 條第1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第2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再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某國中甲、乙兩名學生不滿導師,而在社群對其辱罵,以其臉部嘲諷,甚至還稱「哪天我跟我媽打架,我隔天一定拿刀x爆妳,臭x子,x你祖宗100代」。這名老師提告表示,自己擔任導師,甲、乙多次向教育局投訴,甲生在Line群組與乙生對話,乙稱「打火機點老師臉上能生火嗎?」等語,甲回以:「點一下打火機瞬間整身點燃,豬油旺盛」。甲也在社群發限時動態「哪天我跟我媽打架,我隔天一定拿刀x爆妳,臭x子,x你祖宗100代」。乙生則是發限時動態稱「支持老師吃屎,大拖堂大失敗」、「弱智騷操作」、「不知道發什麼顛」。老師認為兩名學生行為導致自己名譽權、精神人格受有損害,提告學生及其家長請求賠償。

  甲生跟母親則稱,投訴教育局並無誇大與失實,屬於正當權利,至於社群部分,僅抒發內心不平,並無恐嚇、侵害名譽。乙生跟母親則認為有不對在先,但是老師請求金額過高。第一審法院認為,投訴部分教育局經由校事會議認定老師沒有違法違規,老師名譽並未受到貶損,Line群組部分,甲、乙在群組嘲諷、謾罵老師的臉部狀況,在社會一般認知屬於貶抑、不雅、侮辱性的負面用詞,顯然並非單純抒發情緒,立意並非良善。此外,甲生限時動態稱要拿刀部分,雖然並沒有加害老師的行為,但已足使老師心生畏懼,乙生的部分,他稱支持老師吃屎等,也令老師感到難堪。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甲、乙用詞具汙辱性,判決甲與母親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乙與母親連帶賠償5000元。可上訴。教育局表示,此判決為校園言論尺度畫下明確界線,重申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地,無論是師生或親師之間,表達意見皆應建立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理性溝通。

  暑假期間,類似在網路吵架罵人的事件,可能會變多,因此提醒家長,要隨時教育、提點子女,千萬不要以為罵完被發現只要刪除就沒事,後續若對方蒐證提出訴訟,家長可能就要上法院了。雖然法律有規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但實務上,幾乎很難證明免除家長責任。無論如何,有提醒有效果,如果放任不管,發生事情,類似上述甲、乙學生罵老師被告上法院,相信家長一定會覺得很煩及無奈,所以事前的教導、防範,類似的案件,就有可能避免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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