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二審改判無罪—最新實務判決
近期,有件妨害性自主案件上訴二審後180°度大翻盤。檢察官公訴意旨大略為:A男與B女為應召集團司機與小姐之關係,某日A男將B女載回租屋處,在房間內,以手槍抵住B女,強逼其發生性行為得逞。一審法院原本判決被告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上訴二審後卻改判無罪!

性侵害案件中,有時只有被害人單方面片面的供述證據,難以形成確認被告犯罪之心證,而被告既受無罪推定原則保障,故認定被告犯罪事實,須要有積極證據予以嚴格證明。衡諸實際,被害人陳述之證明力,通常較諸一般證人之證言薄弱,自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這就是補強證據在妨害性自主案件的重要性。
參照實務見解,此等補強證據,指除該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且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而非僅指增強被害人人格之可相信性而已。是以被害人陳述前後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平素曾否說謊?有無攀誣他人可能?交往背景如何?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項,均祇足做為判斷被害人供述是否存有瑕疵之參考,尚不足憑為其所述被告犯罪事實存在之補強證據。換言之,應適用補強性法則之證詞,縱使先後證述內容一致,仍為單一證人之證言,究非屬該證言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尚不能以前後證詞互核相符,即作為證明其所指證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30號、第443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501號等判決意旨參照)。白話來說,補強證據要求的是補強「犯罪事實」的證據,而不是補強「被害人說法」是否存在瑕疵的證據。
本案二審改判無罪,最主要的理由就在於B女的說法以及相關補強證據均存在許多瑕疵。包含:
一、B女報案日期為113年5月28日,其所稱案發日期為「112年12月24日」,B女卻能清楚記得門牌。此外,B女稱是在112年12月24日拍攝門牌,然而所出示照片日期卻是112年12月22日。
二、B女指認之車子,已經移轉登記給他人,B女沒照片卻可以記的很清楚。
三、A男於該地址房屋僅是偶爾借住,此與B女所述「被告與他5個朋友一起住在該處」,迥不相同。
四、B女所稱被告對其強制性交之房間,為其他租客之房間。
五、B女事後與其他人之對話,僅涉及債務催討及還款時程等事項,並未提及任何A女遭到性侵害之情節,且據B女所述,紀錄都刪掉了。
六、其他人所述關於B女遭強制性交之經過,均係聽聞B女之傳述而非親自見聞所得,上開證詞均屬傳聞供述之「累積證據」,本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
七、對於B女之哭泣反應,B女自陳有身心失調、和老公感情不順,足見該段期間造成A女情緒不穩之可能原因不止單一,情緒反應即難認與B女所稱「遭被告性侵」一事具備關連性,亦非適格之補強證據。
總而言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被判刑,不代表無法翻盤,若有類似情形,盡快尋求律師的法律協助,才是上策!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
✨更多撿屍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janes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