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父母離家留下子女,須負何種法律責任?-淺談民、刑事遺棄責任

  近日有新聞報導,於偏鄉有8名孩童疑遭父母棄養,僅靠成年之哥哥姊姊打工扶養照顧8名弟弟妹妹,孩童住在僅4坪且環境惡劣的狹小屋內,當局發現後才前往進行評估並檢查孩童身體狀況。孩童母親離家8個月後,至近期返家,並於門口張貼「謝謝社會大眾的關心,我很愛我的孩子,我們的食物都足夠,請還給我們原本平靜的生活」等文字。慶幸的是,這位媽媽最終仍回到了孩子身邊,但在類似情形,身為扶養者的父母法律上會有什麼責任呢?

【刑事】父母離家留下子女,須負何種法律責任?-淺談民、刑事遺棄責任 2
照片來源:Peter Holmboe /pexels

  在民事上,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089條第1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此為針對父母親權行使的規定,有可能因濫用親權等原因,遭法院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宣告停止親權之行使。

  不過親權就算遭宣告停止行使,也不代表父母就因此免除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及第1116-2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第二順位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為第四順位,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在民法規定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是絕對有扶養義務的,而且扶養順位較成年兄弟姊妹更前面,理應是負責照護未成年子女的主要角色!

  至於在刑事方面,則有所謂遺棄罪之問題。依刑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3條是針對「無義務遺棄」的情況,所以相較之下刑罰較輕,另一方面,刑法第294條就是規範「有義務遺棄」的情形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如上所述,本就有教養、保護義務,當然屬於有義務之人,父母如果遺棄未成年子女,使子女因沒有義務人照顧,或是沒有能力養活自己,而陷入生存困難,當然就很有可能構成本條的遺棄罪名。如果孩子發生了很不好的狀況,甚至有可能構成同條第2項的加重結果犯!

  本件新聞中,母親最終回到孩子身邊,固然值得慶幸,但也提醒我們,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照顧及保護義務,並不會因為經濟困難、家庭因素或父母暫時無力負擔而當然消失。尤其當未成年子女缺乏適當照顧,又處於居住環境惡劣、可能危及其身心健康的情況時,父母更應積極尋求親屬、社會福利或政府機關的協助,而非任由子女自行承擔原應由父母負擔的照養責任。當家庭已無力獨自承擔,及時尋求幫助,或許比讓孩子在缺乏照顧的環境中獨自成長是對孩子更負責任的選擇。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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