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面簽名,離婚就一定有效嗎?
新聞報導指出,有對夫妻七年前協議離婚,除簽立離婚協議書並有兩名證人簽名在其上,且已完成戶政離婚登記,原本以為有效完成離婚,結果多年後,卻因為離婚協議書上的兩名證人資格問題,引發爭議。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當時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協議書上面的兩名證人根本不在現場,也未親自確認自己是否真的有離婚意願,因此離婚程序欠缺法定要件,提出婚姻關係有效的訴訟。

男方表示當時離婚協議內容,幾乎都是女方單方面擬定,其表示自己因為剛清償債務及經濟困難,女方又不斷揚言要出售房屋及張貼售屋廣告,使他擔心無家可歸,在巨大壓力下才簽下離婚協議。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參考法務部112年12月11日法律字第11203512360號函:「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上開規定之證人,固不限於協議離婚在場之人,其簽名亦無須於與離婚書面作成時同時為之,但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方得為之(法務部88年10月14日(88)法律字第031703號函、74年4月17日(74)法律字第8642號函及最高法院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
協議離婚時,證人最重要的一件事,證人必須要「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的真意」,否則可能被認為是無效的證人。
在本件法院審理發現兩名證人確實均未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的離婚真意,僅憑女方單方面告知便在協議書上簽名,並不符合民法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因此判決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在此案例,其中一名證人坦承是女方將離婚協議書拿到家中,表示希望自己及男友擔任證人,但她只詢問女方是否確定離婚,從未詢問男方的意思。而另名證人也證稱自己簽名時,整份離婚協議書甚至還是空白的,只知道女方一直想離婚便答應簽名,且自己根本不認識男方,也沒有向他確認離婚意願。最終法院認為兩名證人都未親自見聞夫妻雙方是否具有離婚真意,只憑女方單方面陳述即簽名,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協議離婚要件,因此判決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總而言之,所謂證人,就是指見證雙方都要離婚,如果只聽聞或知悉一方要離婚,甚至連另一方都沒見過,這樣的見證人的證明程序就會有問題。有的電影或電視演的𠦢議離婚是有問題的,都沒有經過證人親見親聞,只由其中一方拿給證人簽名,然後寄給對方再去戶政辦理登記,這樣的程序可能是無效的。最後,雙方還是要再協議離婚一次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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