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務人員的霸凌事件法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相關規定介紹(上)
近期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上路,職場霸凌是多年來難解的問題,也因此受到眾多關注。不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主要是針對一般事業單位所為之規定,如果是在公務體系內,則是適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稱安衛辦法)。

本辦法是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並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所訂定。本條規定於114年6月修正,在條文新增職場霸凌內容後,安衛辦法也隨之公布並修正施行,而安衛辦法本次最大的修正,就是在第三章「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新增第二節「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以下就針對本節規定簡略介紹。
首先,依安衛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僅有機關員額未滿五人之情形得免設。而防護委員會就是負責處理職場霸凌事件的主要單位。
依安衛辦法第31條規定,職場霸凌係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另依第32條規定,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向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服務機關依第5條第4項免設防護委員會者,公務人員得逕向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
相對地,安衛辦法第33條也列舉出接獲申訴之機關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包含「無具體內容、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同一事件已不受理、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已逾申訴期限」等。申訴期限規定在授權母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第3項:「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至於調查過程及結果之作成,依安衛辦法第34、37、38條規定,防護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且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機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簡單來說,在受理申訴後,大致上五個月內就會有調查結果了!
不過,本節規定僅是建構公務人員職場霸凌新制的基礎,至於機關實際上應如何受理、調查及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以及相關更細部的規定,下一篇再為大家做詳細介紹。
(待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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