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欠稅會被管收,那欠債會被管收嗎?
偶爾會在媒體上看到某某大戶逃漏稅,但名下沒有財產,卻依然搭豪車吃美食,過著奢華的生活,好像一副國家對他沒轍的樣子,但是一被法院裁定管收,沒過幾天就能從別的地方把錢生出來繳清欠稅換取人身自由。所謂管收制度的定義及目的究竟為何?

管收是針對欠稅、未繳罰款或欠繳其他公法上給付義務的人,在一定條件下,經法院裁定後可以將義務人送交管收所拘留的強制執行方法。管收的目的在於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屬於一種間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方法。而管收的要件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規定包括:1.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2.顯有逃匿之虞、3.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4.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有以上情形之一者,法院才會准許行政執行處的管收聲請。必須注意的是,行政執行處只有提出聲請之權,最終決定權仍在法院,以確保人權,避免人民之人身自由被恣意剝奪。
既然欠國家錢有可能被管收,那一般私人之間的債務糾紛,債權人可否對債務人聲請管收呢?答案是可以的。一般來說,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取得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無法獲得清償,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下,是可以向法院請求管收債務人的,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及第22條。依條文內容整理後可知管收債務人主要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在「已發現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之情況時。
(一)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財產狀況。
(二)若債務人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債務。
(三)若債務人違反上述命令,債權人即可聲請法院管收債務人。
二、在「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對被執行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況時。
(一)債務人可蒐集上述情況之事實向法院聲請命債務人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又對上述情況有事實足認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債權人也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限制住居。
(二)若債務人違反法院命令,債權人即得聲請法院管收債務人。
債權人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聲請管收的具體案例,可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管字第1號強制執行管收案裁定新聞稿》:「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強制執行管收一案,債務人吳○○於報載拘提未著後委任律師師向本院表示願意到院接受訊問並於115年6月11日上午到院,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債權人聲請將債務人吳○○予以管收,為有理由,裁定准予管收,並已依法解送至臺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指出准予管收之理由略以:債權人多次聲請強制執行惟仍有鉅額未受清償,依新聞報導事證吳○○有過著豪奢生活之事實,且法院多次命吳○○據實陳報財產狀況、提供擔保或遵期履行等命令,已經合法送達,然吳○○皆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又吳○○到庭接受訊問時仍無法具體提出清償內容,且依其陳述並「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故債權人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聲請管收有理由,應予准許。
綜上,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並非債務人欠錢不還就得向法院聲請管收,仍需債務人違反法院命令始得聲請,管收會限制債務人之人身自由,故其程序及條件十分嚴格,且依嚴重程度有分層規範,可謂民事執行程序的最後手段。反之,若債務人遭聲請管收,而有強制執行法第23條免予管收之事由時,也可以主張免予管收。不論是債權人想對債務人聲請管收或債務人遭到管收,都可以請律師協助其主張權利。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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