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川普總統的動漫貼文與著作權法合理使用
大家都知道美國總統川普喜歡發布社群貼文,且向來直言不諱,所以貼文常常得罪朋友、政敵、大企業,甚至是外國政府;近日在美伊戰爭中,川普總統和白宮也多次使用生成式AI,將他與日本知名漫畫作品火影忍者、寶可夢結合,讓不少網友質疑,難道川普總統不怕被日本的動漫大公司法務提告嗎?甚至日本外務省還多次交涉希望川普總統先取得授權,不要這樣直接拿動漫作品去AI合成宣傳。然而,川普總統這樣的行為有違反著作權法嗎?其實是不一定!

著作權法無論是大陸法系或是英美法系,依照伯恩公約以降,都有所謂合理使用或是權利限制的規定,著作權人的權利並非絕對,法律既然可以保障著作權,就能基於公共利益去適度限制,畢竟著作權法的目的是透過鼓勵人類精神創作,來增加全人類的福祉,而不是只考量著作權人的權利,使用者依照法律規定,是可以不需要經過授權而使用著作的,這也是合理使用與授權使用間最大的差別。
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設有合理使用的規定,這一點可以從抄襲性立法的台灣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來分析:「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並沒有提到一定要著作權人同意,才可以阻卻違法,且對於非營利使用特別寬容,以平衡著作權人的私益與公益,也考量到伯恩公約的三步測試法,如果對於潛在市場的影響不大,不具有取代性,原則上較容易成立合理使用。
回到川普總統的AI影片來說,他的社群網站貼文屬於政令宣導,通常具有很高的公共利益在內,且政治性言論本來就應該受到高度的保障,又不至於對於潛在市場發生替代作用,不至於有人看了川普總統的影片後,就被劇透不去看原著的情形,很可能會成立合理使用;既然是合理使用,本來就不需要權利人的授權,且美國原則上又不採大陸法系或日本法那套著作人格權理論,即使川普總統沒標註出處,也不當然就違反著作權法。
那為何還是會有人對川普總統的AI影片有意見呢?一來是從業人員向來害怕自己的工作被AI取代,有所謂的AI恐懼症;二來是有些意見團體在政治立場上就反對川普總統,所以借題發揮而已,認為川普總統用AI影片宣傳戰爭,是在抹黑原著。然而戰爭是否符合美國的公共利益,屬於政治問題,原則上聯邦最高法院也會尊重總統的判斷,如果川普總統認為這符合公共利益,在合理使用的判斷上就很難說這是商業性使用、營利使用,繼而否定川普總統AI影片的合法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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