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房裡的兩名患者:精神障礙下的刑事責任能力爭議

病房裡的兩名患者:精神障礙下的刑事責任能力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64號

病房裡的兩名患者:精神障礙下的刑事責任能力爭議 2
照片來源:chatgpt AI生成

案情摘要

  被告因精神狀況異常入住病房,其間知悉同病房之被害人亦罹患思覺失調症。告訴人指控,被告利用其心智缺陷之狀態,對其為乘機性交行為。

  本案並無歷審紀錄,為第一審即作出判決。

判決結果:無罪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無罪。

無罪理由

法院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有二:

一、被告本身罹患思覺失調症,具有精神障礙狀態

  卷內事證顯示,被告於案發時亦罹患思覺失調症,其精神狀態本身即處於障礙之中。

二、被告行為時欠缺責任能力,應為不罰之諭知

  法院審酌後認為,被告於案發時因精神障礙,致其欠缺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依法其行為應屬不罰,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無罪特徵: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欠缺責任能力

  本案與一般乘機性交案件之無罪理由有所不同,並非著重於「被害人是否確實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之事實認定爭議,而是聚焦於被告本身於案發時,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卷內事證顯示,被告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已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小結

  本案凸顯刑事責任能力於性自主犯罪案件中之特殊意義:縱使客觀行為要件該當,若行為人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嚴重受損,依法仍應為不罰之認定。本案因被告本身之精神障礙狀態經認定達到法定不罰之程度,法院因而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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