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房裡的兩名患者:精神障礙下的刑事責任能力爭議
病房裡的兩名患者:精神障礙下的刑事責任能力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64號

案情摘要
被告因精神狀況異常入住病房,其間知悉同病房之被害人亦罹患思覺失調症。告訴人指控,被告利用其心智缺陷之狀態,對其為乘機性交行為。
本案並無歷審紀錄,為第一審即作出判決。
判決結果:無罪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無罪。
無罪理由
法院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有二:
一、被告本身罹患思覺失調症,具有精神障礙狀態
卷內事證顯示,被告於案發時亦罹患思覺失調症,其精神狀態本身即處於障礙之中。
二、被告行為時欠缺責任能力,應為不罰之諭知
法院審酌後認為,被告於案發時因精神障礙,致其欠缺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依法其行為應屬不罰,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無罪特徵: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欠缺責任能力
本案與一般乘機性交案件之無罪理由有所不同,並非著重於「被害人是否確實處於不能抗拒之狀態」之事實認定爭議,而是聚焦於被告本身於案發時,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卷內事證顯示,被告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已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小結
本案凸顯刑事責任能力於性自主犯罪案件中之特殊意義:縱使客觀行為要件該當,若行為人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嚴重受損,依法仍應為不罰之認定。本案因被告本身之精神障礙狀態經認定達到法定不罰之程度,法院因而為無罪之諭知。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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