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務人員的霸凌事件法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及相關規定介紹(下)
前篇已有提到,《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稱安衛辦法)於114年修法後,訂定公務體系內職場霸凌事件處理新制,增加內部霸凌事件之救濟管道,前文並對該辦法相關規定作概略介紹。

安衛辦法「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一節之規定既屬新制,為防免各機關於施行上可能遇到之困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14年9月公布《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對霸凌事件處理制度有更詳盡之說明。
首先,為避免發生吃案、怠於受理等情形,各機關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指派專人於上班日每日查收。
調查處理程序部分,則會先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為機關因接獲遭受職場霸凌之公務人員申訴而知悉,此時機關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再度遭受職場霸凌之措施,並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第二種則是機關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公務人員疑似遭受職場霸凌之情形,此時機關應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如有釐清之需要,亦得視情況召開防護委員會或組成調查小組,或者依被霸凌公務人員之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或提供相關諮詢、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適度調整其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亦屬可行之措施。不過,就機關非因申訴而知悉案件,經調查後被霸凌者仍不願提起申訴之情形,前開辦法及原則目前仍未有明確規範。
最後就是調查報告及結果。除了前篇所介紹,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且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外,處理原則中另補充規定,調查小組成立後應儘速召開會議;如防護委員會認為調查報告不完備,得命調查小組重為調查或補充說明,惟仍應於原調查報告完成日起1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以避免期限規定形同具文。
前開處理原則除了就新制詳細說明如何適用外,亦另就機關內部如何處理114年7月以前之職場霸凌案件、防護委員會之組成及開會等事項,有更細部之說明。不過,實際上新制如何運行,以及各機關將如何適用相關規定,仍有待後續實務運作及個案累積後進一步觀察。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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