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台中護理師過馬路遭駕駛二次撞擊涉殺人罪

  這二天,台中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路人被撞擊身亡案。新聞報導指出,台中市西區柳川東路與民權路口的凌晨時間,有位陳姓護理師過馬路時,遭林姓駕駛撞飛幾十公尺,林姓駕駛肇逃後加油門往前行駛,然後至前方路口違規迴轉折返,竟二度加速衝撞而將陳女當場輾爆頭顱慘死。台中地檢署相驗調查後,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有羈押的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並經法院裁定羈押。

【交通】台中護理師過馬路遭駕駛二次撞擊涉殺人罪 2
照片來源:Jimmy Liao/pexels

  有人認為被告可能是因為畏罪及擔心天價賠償,才會惡劣地折返殘忍輾殺被害人。亦即,是否因為撞擊被害人而疑似畏罪及擔心傷者若傷重成植物人,後續恐將面臨高額的賠償費用,所以殘忍選擇掉頭痛下殺手之行為?目前有賴檢方調查真相。

  之前也曾經發生公車駕駛把女學生給壓死的事件,被認為是過失致死;而這次則是惡意衝撞,非常離譜,所以用殺人罪移送法辦。這裡就有一個問題值得討論,台灣發生死亡車禍,家屬可以請求多少賠償金額呢?事實上,可能才三至五百萬元左右,而且還要扣除強制責任險二百萬元(註:今年七月一日起強制險提高為三百萬元),若有時被害人有過失相抵的情形,法院對於加害人的賠償數額更低,因此,生命真的無價嗎?令人質疑。

  撞死比撞殘賠的少,這是一個非常值得討論的問題。事實上,殘後續要照顧所以賠的多,這是可以理解;但是,死不用照顧就應該賠的少嗎?司法判決實務大多定錨在非常低的賠償數額,因此,坊間流傳的寧可撞死也不要撞殘的說法,不是沒有道理的。

  總而言之,關於車禍死亡案件的賠償問題,我們認為撞殘,本來該負看顧費用的賠償責任,當然還是要負擔。但是,對於死亡家屬的精神慰撫金額,司法判決應該逐漸提高,不僅才能提高人民對交通法意識的尊重,也能保障人民免於低額賠償所生之駕駛風險。

  更進一步來說,法院更應該認真看待及細緻化「精神慰撫金」這件事情,實實在在的仔細分析每一件關於「加害被害雙方的社會地位、職業、教育程度以及經濟狀況、財產資力、加害情形、身體或健康受損的嚴重程度、精神痛苦程度」,個案應該判決高額的賠償,法院就應該勇敢的判下去,否則,真的非常對不起這些被撞死的人!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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