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判決無罪還能被沒收押標金嗎?

  政府採購的投標廠商違反採購法第87條各項規定,遭法院或地檢署認為應負責任時,招標機關可以據以追繳或是沒收廠商的押標金,然如果法院判決廠商無罪,此時機關能夠嘴硬拒絕發還嗎?通常行政機關應該遵照司法機關的判斷,畢竟憲法是賦予司法機關有法律最終的解釋權,而非行政機關,然近日卻有個案的機關抗辯,廠商之所以無罪,是因為控方提出的證據不足所致,廠商仍有違反採購法第87條,所以拒不發還押標金,試問機關這樣的做法有道理嗎?之後廠商提起的行政法院判決給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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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hatgpt AI生成

   背景事實是這樣的,原告廠商投標某機關的標案,結果忘了在投標文件內檢附資格文件,遭機關懷疑是來陪標的,所以先動用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廢標,還發函主張沒收原告廠商的押標金,廠商當然不服氣,後來就進了地檢署,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無罪確定,然機關主張:「……工程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函(下稱95年7月25日函)規定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廠商有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之情形,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原告投標未檢附甲級證照及檢附逾期之信用證明,承O公司及上O公司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之處,屬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之情形。另原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6項雖為無罪判決,但此係因證據不足所致,仍得沒入押標金……」,白話來說就是刑事法院判決無罪沒錯,但我們機關認為那只是證據不足,無罪不代表廠商就沒違法。

  被告機關這種無視司法權的態度當然讓行政法院非常不能理解,認為刑事法院都判決無罪了,機關如果要指控廠商違法,總要拿證據和依據出來,該案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簡字第62號判決指出:「……倘原告無參與系爭採購案投標意願,僅為配合使承O公司或其他廠商得標,刻意虛增參標廠商家數而參與投標,衡情可預期其已繳納之押標金,有極高可能無法取回,要無甘冒押標金可能遭沒收之風險,而先納付參與系爭採購案。至於上O公司是否有實際經營,或承O公司人員是否為上O公司填寫文件等節,均未見原告在此其中有參與或協助,不足以據此認定原告為刻意影響採購公正而未檢附甲級證照及檢附逾期信用文件。此外,復無其他事證可推論原告確無參與本件標案投標之意,自難認定原告係刻意造成不合格標而欠缺甲級證照及期限內信用證明文件,而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之情事…..」,拿不出證據就不能說廠商違法。

  所以法院判決最終認為:「……被告認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6項之情事,屬於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及投標須知二十二作成不予發還押標金之原處分,容有誤會……」。

  所以個案採購機關不應無視法律規定,隨意解釋採購法,如果廠商已經判決無罪,就應該尊重法院判決,否則要司法權何用呢?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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