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打還手算正當防衛嗎?
不論在商場美食街發生佔位為糾紛、大眾運輸上的推擠衝突、馬路上的行車糾紛,或看電影不關手機發出聲音影響他人觀影,常常最後都情緒失控演變成拳腳相向,結果就是雙方掛彩,打贏的上法院打輸的送醫院,這種常見的雙方肢體衝突行為,一般稱為「互毆」,但此時的法律責任應如何釐清?先被攻擊的一方可否主張正當防衛?若行為人之傷害行為得主張正當防衛,即不須承擔民刑事責任。

法律實務上,互毆並非一種罪名,而是一種描述衝突之情境,「互毆」的過程中若有發生流血、骨折、瘀青等受傷結果,因雙方所為都是「故意」造成對方受傷結果之傷害行為,此時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民事上則是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故互毆通常伴隨民刑事責任之發生。正當防衛依刑法第23條,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所做的防衛行為;此外,正當防衛之要件強調侵害具有「現在性」,被他人打一拳「後」揮拳回擊「並非」排除「現在」不法侵害,充其量只是事後報復行為,而非正當防衛,如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判決意旨:依按刑法第23條所謂「不法之侵害」,係指對於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施加實害或危險之違反法秩序行為。所稱「現在」,乃有別於過去與將來,係指不法侵害依其情節迫在眉睫、已經開始、正在繼續而尚未結束而言。若不法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則其加害行為,均無由成立正當防衛。
另參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決之裁判要旨:「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此判決亦提到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係因互毆當下情況混亂,哪一方先動手事後難以舉證,法院事後多半會認為雙方皆成立傷害罪,因此證據之蒐集相當重要,如當下的監視器影像、照片、目擊證人、診斷證明書等。
構成正當防衛的情境另可參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402號判決:「甲○○卻未停止攻擊反再度將被告推出,已造成被告身體法益之侵害,亦顯見甲○○並無停手之意,而有反覆實施攻擊之可能,被告擇以身旁之紅色塑膠椅砸向甲○○,主觀上當係出於防衛之意思,客觀上亦屬可資運用且有效排除他人侵害之防衛措施,復未對甲○○造成過度侵害結果,合於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要件,得阻卻其傷害行為之違法性,被告所為應屬不罰,而為其無罪之諭知。」可知行為人若要主張傷害行為屬正當防衛,必須是加害人正在為加害行為或持續進行加害行為中,始得為之。
雖然互毆行為雙方多半會選擇調解、和解等方式快速解決紛爭,但其中的法律風險、賠償問題、證據保全等,仍需透過專業法律協助來維護自身權益較為妥當,結論上,在衝突發生時保持冷靜,並在確保自身安全下盡快蒐集證據才是避免後續法律糾紛、掌控法律風險之方法。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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