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無犯罪意圖不成立非法利用他人個資刑事責任
新聞報導指出,教育部前政務次長葉丙成涉揭露性平案當事人個資,當事人及民眾提告葉丙成涉洩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予以不起訴處分,後來當事人向高檢署聲請再議被駁回,因此所涉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為特定目的外使用他人個資,構成非法利用個資罪,而且此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在此案事實,大略為前教育部政務次長葉丙成於2025年在臉書評論台大女舍監性騷擾案時,因貼出對話截圖,不慎曝光當事女學生姓名及社群帳號,遭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本件係台大女博士生指控遭女宿舍輔導員性騷擾,校方性平會一度認定性騷擾不成立,後續檢方另就跟騷、強制等罪起訴舍監,監察院也因台大處理過程存在重大缺失提出糾正。而葉丙成於2025年4月在臉書回應相關爭議時,貼出自己與校內人士的對話截圖,卻因遮蔽不完整,使女學生姓名仍可被辨識,引發洩漏性平案當事人個資爭議。
檢察官認為葉丙成不構成非法利用個資刑責,原因在於難以認定他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利」或「損害他人利益」的主觀意圖,檢方調閱葉丙成與台大教授、學務長的通訊紀錄,認為他當時確曾詢問校方對女學生的關懷程序;且女學生先在網路要求葉丙成回應,他才發文說明聯繫教授的原因,貼文內容也未呈現明顯敵意,因此難認具有損害女學生的犯罪意圖。
在這裡就必須要瞭解,不是說違反個資法而利用他人個資,就一定構成非法利用個資罪,除了要「故意」違法使用他人個資,還要有想要得到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才會成罪;但是,實務上常常是不法意圖空洞化的認定,也就是說,被告違法使用個資罪,司法實務並未認真確認被告是否有「不法意圖」,常常只要有故意違法使用他人個資,直接推論有不法意圖,沒有實質調查或認定,因此,爾後類似非法使用他人個資罪,希望檢察官都能比照葉丙成的案件的認事用法,始稱公平正義。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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