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社區管委會宮鬥,法院管不管?

  近年來由於社會高度都市化,許多人都住進公寓大廈或集合住宅,和幾十戶甚至幾百戶人家為鄰居,大廈管理委員會取代過去鄰里長的角色,甚至因為人們生活住得更近,隨時都可能會有摩擦,不少人都感嘆管理委員難當。近日有則新聞就是因為管理委員遭到罷免提案,繼而和住戶發生糾紛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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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https://kaboompics.com//pexels

  事情是這樣的,某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到住戶提案,要求在下次的委員會臨時動議中討論罷免主任委員,管委會人員收到該住戶以LINE傳送的意見單後,照慣例將之印出給主委過目,主委看完之後將之撕毀丟入垃圾桶,該住戶得知後,認為主委這樣撕毀意見單的行為應構成毀損罪,向所在地的司法機關提出訴訟,檢警調查相關事證後,認為主委的行為構成犯罪,將其提起公訴。

  只是一審法院認為該住戶的罷免意見之後仍有被列入委員會中被討論,顯然提案權益未受影響,主委撕毀意見單的行為無致生損害之結果,不符合刑法第352條所稱:「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要件,且主委抗辯自己之所以會撕毀該意見單,是因為印出來太黑,看不清楚;檢察官上訴後,二審法院則認為該意見單根本不是住戶的財產,該住戶的意見單早已電子化上傳到網路,且同意一審法院見解,該案後續有在委員會做討論,無致生任何損害,所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前開見解結論上大致正確,然若法院認為該意見單財產權非屬該住戶所有,則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是否可以直接認為告訴不合法,而為不受理判決而非僅為無罪判決?值得討論;然無論如何,本案不得上訴第三審,故二審定讞。

  法院在本案中不願意以刑事來處理大廈管委會的宮鬥行為,既然該案已經在委員會中被討論,誰對誰錯,應該讓住戶或委員自己投票去解決,法院可以解決一時問題,但若大廈住戶間不和諧,總不可能期待法院持續當保母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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