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著作權人註冊商標後有可能被廢止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知名漫畫《烏龍院》作者敖幼祥擁有的「烏龍院及圖」的部分商標遭智慧財產局發函廢止,讓他深感不公,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工會亦替敖幼祥打抱不平,認為該漫畫是他嘔心瀝血的創作,政府理應保護他的智慧財產權,然此部分涉及著作權與商標權的交錯適用,二者屬於不同的概念,或有必要先加以釐清。

著作權與商標權雖然同屬智慧財產權,然二者的立法目的並不相同,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然商標法第1條卻規定:「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可以看出著作權保護的除私人利益外,更傾向文化發展,而商標法則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二者並不相同,所以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只要著作完成就受保護,因為著作完成時,就已經達到文化發展的目的了;然商標法不同,原則上除著名商標外,商標權必須要註冊才受保護,此即註冊保護主義,且更採美國法上的使用保護主義,若註冊之後不使用,符合一定情事下可以廢止商標權。
回到本案的情形來說,《烏龍院》漫畫的著作權故然歸屬於敖幼祥先生所有,然不代表他就當然享有「烏龍院及圖」的商標權,原則上必須要經過向智慧財產局註冊,依照商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才取得商標權而受保護;可是為了防止有人註冊商標後不使用的情形,考量使用保護主義下,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五種情形可以廢止該註冊商標:「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三、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本件新聞提到的情形就屬於第2款,未使用或停止使用達三年之情形。
新聞中提到智慧財產局在為廢止處分前,有通知申請廢止商標之人與商標權人也就是敖先生陳述意見的機會,就註冊類別中的第43類「旅館」服務部分有實際使用事證,維持商標註冊,但其他如第43類其餘養老院等服務及第30類茶、咖啡飲料等全部商品,因未提出足以證明實際使用的證據,依法廢止註冊。也就是商標權註冊的類別越多,權利人就必須證明自己有各該類別的使用事實,否則超過三年不使用的情況下,智慧財產局可以廢止該部分的商標權。至於其他人可否註冊,那是另外一回事,並非是敖先生的商標遭智慧財產局廢止後,商標權就歸屬於其他人了,仍要經過智慧財產局准許註冊才行。依照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共計有15款不得註冊的事由,如果智慧財產局認為有符合各款情事,或是敖先生證明其他人註冊《烏龍院及圖》構成侵害著作權(第15款: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就可以不許他人註冊。
然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十分複雜,相關法律攻防上絕不能懈怠,並非權利人可以想當然爾去解決,因為自己對法律的詮釋未必與法院或主管機關相同,建議徵詢專業律師的意見,比較能夠保障自己合法的權利。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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