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吸毒被逮到會被抓去關嗎?
一般而言,警察在路邊臨檢抓到吸毒者並不少見,但近日媒體卻爆出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在新北市蘆洲區與友人在路邊聊天時,因友人吸食電子菸遭員警盤查,劉姓檢察官被搜出身上藏有安非他命殘渣袋,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經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命被告接受戒癮治療。

此新聞被揭露時,有大量民眾質疑說,為何檢察官施用毒品不用抓去關?是不是有兩套標準?其實,早在2008年開始,針對一、二級毒品初犯、或5年之內未再犯的施用者,可以由檢察官予以「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處分(簡稱「緩護療」),將吸毒者送進醫院治療而非直接送進監獄,亦即司法機關認為施用毒品的人不是犯人,而是「病人」,實務運作上施用毒品的被告,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之2第1項第6款、第2項認為應予以緩護療為適當時,書記官會先幫被告向特定醫院預約戒癮治療(被告須自費),並於後續開偵查庭時當庭告知被告於指定日期自行前往醫院治療。換言之,適用緩護療之被告,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項、第23條之觀察勒戒及其後續程序,此時,被告雖須定期向醫院報到完成戒癮治療療程,但不用進入勒戒處所,能夠保有人身自由,對於被告而言,已是極大的恩惠,惟若被告在緩起訴處分前,另外因其他犯罪而被起訴或判有罪,或需要入監服刑,依照《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就不適用緩護療程序。
承上,既然該名檢察官是初犯且施用之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則按照現行做法給予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方式,並無不妥,且該作法早已行之有年,不該因被告是檢察官而有過多解讀。不過,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最近公布的報告指出,民國114年毒品施用人數為4萬6135人,是近5年來人數最多的年度,尤其毒駕事件頻傳,對無辜民眾的生命、財產造成極大的威脅,緩護療制度雖然給予毒品初犯者改過自新之機會,但政府是否能從源頭解決毒品、毒駕問題,相較於事後給予被告「補救」措施或施予懲罰,顯然才是重中之重。還是老話一句,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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