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1.01

請問如果重要的證件影本(身分證,健保卡,護照)連同存摺影本遺失,後續需有何處理流程?( 擔心被盜用後的法律責任)

一、先向戶政機關、健保局、入出境管理局申辦新證件,申報遺失。 二、如果還是擔心,可以遺失啟事先登報;如果是竊盜案件,還可向警察機關報案。 三、至於是否有人盜用,就不是您能控制的了;換言之,該做的都去做,日後較無麻煩。

我跟友人合夥養生館,友人在合夥一個多月後無預警下要求退股,後因調解不成友人告我侵佔,出庭後檢察官要求我算一下該退多少錢給友人,但友人要求全數退回,檢察官也說不可能全數退回才要求我算一下,請問除了行銷支出外,原本友人出股金50萬,那該退回多少?(現店虧損累累已結束營業了!)

一、民法第六九四條以下規定,合夥解散應清算。第六九八條: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返還之。 二、因此,若依民法之規定,該退回多少股金,應依清算後之合夥財產多少而定。 三、若您並無侵佔之行為,就毋須擔心刑事責任,應依清算後之結論來定,不是說有人告刑事侵佔,檢察官說應還多少就給多少,檢察官一般只是站在勸說和解之角色來勸誘和解,並非檢察官之勸說就是定論。所以說,還是要進行清算,得出清算之結果後再行分配之。

請教車禍事件(沒有報警), 我(肇事者)與對方(受害者)簽寫合解書,但雙方對於有些認知上的差異,請代為答覆: 一、合解書上已給予賠償承諾及合解金, 請問要對方「放棄一切刑,民事告訴之權利」有違背嗎? 二、請問若日後雙方對於此合解書內容有不執行或有違背者,所提起的告訴是屬於哪一種? 此告訴應該不屬於第1項所提的「刑民事告訴」吧?! 三、對方對於合解金及賠償「僅就目前所發生的傷害」而論, 對於日後若有衍生的傷害(當然要有醫生診斷為此因所造成)會再予求償,請問一般合解書上這樣的寫法是否有不適之處?

一、和解書上已給予賠償承諾及和解金, 請問要對方放棄一切刑、民事告訴之權利」有違背嗎?原則上是可以如此約定,但是因為刑事的告訴就算約 定不告,被害人再告也是可以的,所以一般我們就是以約定其違反約定提告的話,要賠償相對人多少錢。 二、請問若日後雙方對於此合解書內容有不執行或有違背者,所提起的告訴是屬於哪一種?此告訴應該不屬於第1項所提的「刑民事告訴」「吧?如果有違反和解契約的規定,就是依新的和解契約的規定去訴訟,沒有刑事的問題,因為該和解契約的爭議是民事上的爭議。 三、對方對於和解金及賠償「僅就目前所發生的傷害」而論,對於日後若有衍生性的傷害(當然要有醫生診斷為此因所造成)會再予求償,請問一般合解書上這樣的寫法是否有不適之處?如此約定較不明確,因為和解就是希望一次將問題解決,所以如果可約定明確一點,未來的損害也在這次的約定以雙方以接受的金額解決,以後雙方比較不會有爭議。

小妹因騎機車撞到停在機車道上的小型貨車造成眼瞼斷裂,臉部疤痕18公分,腦振盪服用安眠藥約3個月,經調解對方(保險公司)認為貨車是靜止的,所以我的刑責較重,不願賠償,所以還要2次協商, 想請教這樣的情況我能要求賠償嗎?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一、原則上,貨車停在機車道上就有所過失,因此,對方刑事上可能有過失傷害罪之構成,民事上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若對方不願要求其保險公司合理賠償,可提出刑事告訴,於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賠償。 三、不論過失比例,若對於有過失就有賠償之責任,只是多少的問題,除非對方沒有責任,始可免賠償之責任。

持票人持過期本票經法院本票裁定後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目前債務人因扣押命令(非假扣押)被扣押薪資及禁止對其股票作處分,債務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請問:若之後債權人敗訴,而債務人因扣押命令而造成的損失(如股票價差),是否能請求賠償呢?又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前,是否能請求撤銷扣押呢?

一、時效消滅之本票,仍得聲請裁定,但是債務人得提出時效抗辯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的理由,所以原則上若無其他特殊因素,您的本案判決應該會勝訴。 二、其次,假扣押造成債務人之財產上損害,得請求賠償。 三、假扣押裁定若未經抗告程序撤銷,則要等本案判決確定。

我委託一位學生幫公司設計刊物,此一委託只有口頭契約,學生也有領到公司所支付之費用,今學生以此作品至外參賽得獎,此學生另有在某設計公司打工,是以公司掛名參賽,今因得獎返回公司,以他有此作品之著作權來要求我給他當初設計之一系列作品。 請問: 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可以不給嗎?

一、有關系爭著作之委託契約,因為您們沒有書面資料的約定,因此會產生爭議。 二、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十二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因此,在您們的關係,看不出來當初是如何約定的,可能要依您們所從事的商業習慣加以判斷,沒有絕對的標準。

我有親人因搶劫被捕,裁定收押於看守所逾兩星期,想請問一下不知開多才會開庭,開庭時間會通知我們家人嗎?開庭時我們家人可出庭聆聽嗎?

一、原則上會被收押,乃因犯嫌重大,後續應視檢察官偵查之進度而定。 二、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對於何時開庭,沒有固定的答案,只能等待檢察官的通知。 三、在地檢署階段是不能聆聽的。若起訴後到法院開庭是公開的,所以就可以聆聽。開庭時不會通知家人,若無收押禁見,可以去看守所看被告。

甲客戶因公司解散寄來「公司解散通知」 請我們於三個月內完成『債權申報』,(公司尚有應收款未收回,並與甲客戶簽有質押擔保債權之合約),請問: 依法(或實務),債權該如何完成申報,公司權益才不會受損?

實務上,公司解散或是倒閉時,所召開的債權人會議,請債務人申報債權,一般債權人就是要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等資料,然後債務人或是所委託之律師就會按比例分配。因此,您可以詳實的出具債權證明文件,如出貨單、發票等單據陳報即可。

我去年匯款到一個朋友的帳戶請他幫我辦理公司認股事宜,(因為朋友在銀運考量不分配員工認股,而我也未要求朋友將錢匯回,等到今年公司確認可以員工認股 我也在上週將認股同意書寄出請他幫我處理。但湊巧就在週一 要處理時發現,他被其他銀行執行帳戶假扣押,原因是之前當保人的債務人不還錢,結果我的錢就在他的帳戶被扣住了。 請問: 1、我可以用匯款證明當作證據來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嗎? 2、這樣的情況法官可能採信嗎?

一、依文所述,朋友的帳戶的錢是您的,所以您要主張取回,但已被假扣押。 二、此時有二種情形,其一是您將錢之所有權移轉予您朋友,您對他享有請返還相同數額之債權,此時,您所享有的權利,可以是與其他債權人一樣的。其二是您將該錢借放在他的帳戶,他只是幫您保管,所有權還是您的,所以不能被第三人所扣押。 三、綜上所述,主張錢的所有權還是您的看法,當然是對您較有利的。以此主張始可以提出訴訟。

我最近私人函給勞工局有關勞基法第74條問題,請勞工局協助,結果承辦公務員提一些事希望具體一點,我又函佐證資料,又去勞工局找承辦人為何不辦,又說要敬會各單位,結果我申訴勞工局被公司調職,我很不高興本案承辦拖延近2個月均未收到勞工局函覆文,我最近看了報紙調查局長葉盛茂被檢方疑涉刑法第138條的隱匿文書規定約談,請問:我函文給公務機關算公文書嗎?這位勞工局承辦人有否涉及刑責?

一、刑法第十條規定: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為公文書,所以您的私人函件不能算是公文書。 二、您所述的公務員辦事情形,尚未有犯罪之情狀,至多為辦事之疏忽而已。

1、我幫朋友做保人要如何自保呢? 請他簽本票或借據有用嗎? 2、現在他都非常正常繳本息,將來如我不想做他的保人我想更換銀行保人會很麻煩嗎?

一、您擔任保證人,如果擔心的話,當然可以事先與朋友簽立一份委託保證契約,就是朋友委託您擔任保證人之契約,內容可以載明如果朋友未清償債務,造成您發生保證責任時,其應負賠償責任。可以事先請朋友簽立一張有金額但授權您填載到期日之本票做為您的擔保。 二、現在他非常正常繳本息,所以不用擔心。將來保證期間到期當然就沒有責任,然要更換保證人,必銀行的同意,有一些麻煩,因為您必需再找到一個願意作保之人。

本公司將加工發包給A某,但A某未經本公司同意將加工轉給B公司產品完成加工後B公司直接將產品送到本公司並簽收,A某拿著B公司開立的發票向本公司請款,但因為加工後的產品完全無法使用,造成本公司損失本公司拒付全額款項,雙方合意後支付部份貨款給A某,但A某並沒有將款項交付B公司,B公司發了一封存證信函給本公司要求支付貨款,本公司才知道所有的事由。請問:本公司可以採取什麼法律途徑自保嗎?

一、來文所述原初貴公司是與A公司成立契約關係,貴公司與B公司沒有法律上關係。 二、因為履約發生瑕疵爭議,所以貴公司與A公司達成協議,支付伊部份貨款;即令貴公司收獲A公司轉交B公司之發票報稅,然不表示貴公司與B公司有成立契約關係。 三、既然貴公司與B公司無契約關係,就無須負擔貨款之義務。

捐給給流浪動物之家或是其他動物保護團體之收據是否可抵稅?

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列舉扣除額有關捐贈的規定,就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是否以抵稅的,因此,台端捐贈所屬上述範圍是得以抵稅的。

因跟同事有公事上的不愉快,所以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把跟對方的對話內容寫出來,文章裡雖然未指名道姓是誰,但有用難聽的字眼形容對方,此篇文章也被對方發現,且列印下來與我理論,對方暗中還用錄音筆錄下我承認文章是我所寫,對方說要控告我公然侮辱,但口頭上有要求我道歉及將文章刪除及寫一篇道歉文章,就不追究,但要保留法律追朔權,我都照做了,但對方事後又說要控告我。

一、你所述內容雖然可能有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他人者)、第三一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之事者)之侮辱或誹謗內容,但未指名道姓,對於是否需透過解釋或其他方式才知道所指為何人,這樣的情形,不一定成罪,或一定成罪,要視具體內容判斷。 二、對方的要求就是要搜證,如果他曾說過不追究,對於您的民、刑事責任,其實都算是有利的,因為法院對於這種情形,通常都督促雙方和解,實際上您們不是已經和解了嗎?所以不用太擔心。

因父親當某公司保證人,該公司已倒閉,現已遭查封財產,累積數千萬債務,依法保證人之子女不需連帶清償債務 想請教您: 1、若「連帶保證人」去世,子女須承擔其債務嗎? 2、是否符合辦理「拋棄繼承」的條件?

一、連帶保證人去逝,子女就繼承該保證債務。 二、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規定:知悉的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向法院以書面聲請拋棄繼承即可。也就是說,在被繼承人死亡二個月內,趕快到法院聲請就可以了。 三、另外,有其他規定可以參考: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 第 1-1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限定或拋棄繼承之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 1-2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公司最近執行專案召募新人,並給予近一個月的職前訓練,在訓練期間還有訓練津貼及餐點,如果訓練結束,通過考評並獲錄用者想放棄這個工作。請問:公司有權要求賠償訓練期間所支付的津貼及培訓費用嗎?

一、契約自由原則,僱主得與勞工協議契約的內容。但是契約自由,不得違反法令及公平、善良風俗原則。 二、因此,所謂的職前訓練費用,若是以非法或巧立名目的方式,而不給付薪資或以賠償達到不給付薪資的效果,該約定原則上應屬無效。

1、本票沒有蓋手印,有簽名蓋章,這張票有效嗎?如果印章是他人冒蓋的該如何認定? 2、股份有限公司更換負責人是否需全體股東同意? 3、如果公司銀行帳戶被負責人給私自鎖住,股東應該如何保障權益?

一、 簽名與蓋章、蓋手印是同等效力的,所以這張票是有效的。印章若確為簽發票據之本人所有,蓋印責任由本人說明,印章若非簽發票據之本人所有的,由持票人說明。 二、更換負責人不需全體股東同意。 三、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透過表決方式更換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