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5.02

想請教一下如果違反商標法最重的刑責會是如何?如果明知名牌皮包是仿冒品還放在皮包店中販售被抓到會怎麼辦? 要如何賠償?前幾天有律師帶著警察及法庭相關人員來店裡搜索,我的女友害怕說了一些不適當的回答結果被判違反商標法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呢?

一、販賣仿冒商標之處罰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是處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販賣仿冒商標之損害計算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商標權人可以就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或依侵害商標行為所得之利益,或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之金額。 三、如果能以軟性、善意、誠意與對方談和解,應該是可以得到對方的諒解的!

我在餐飲業公司服務有4年之久,在工作沒有任何疏失之下,雇主突然要我明天不用來上班,請問這種情形我可以向雇主提出何種請求賠償?是預告工資補償,還是資遣費補償?

建議先弄清楚被解雇原因。 一、若雇主以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台端自不得向雇主請求加 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二、若雇主以勞基法第11條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則台端可請求給付預告 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三、若雇主非以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片面終止契約自 屬不合法。台端可主張勞動契約仍屬有效,亦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規定,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我總公司為日商公司,台灣為辦事處因突然聽說總公司因資金周轉不良所以要關閉台灣的分公司,請問若還有資金的話。 1、員工遣散費怎麼發? 2、試用期到正式員工待滿的期間怎麼算? 3、若台灣的工廠收不到我本社給的應付帳款,本公司負責人,及在台登 記的外國公司的董事會不會有問題?會遭起訴嗎?

辦事處(日商在台灣的分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為有權利能力之本國公司,亦為勞基法定義上之雇主,自應負擔勞工之資遣費。試用期間之性質僅為勞資雙方保留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在試用期間勞動契約本已發生效力,故有關勞工年資之計算自不得將試用期間扣除之。另外,大量解僱勞工,必須依法於期限內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此外,若有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會有限制台灣公司負責人出境的問題。

本人於90年進入A公司任職,92年被調至A公司之子公司【B公司】任職 96年又被調至另一子公司【C公司】任職,現將被公司資遣,公司卻只付2年年資資遣費,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權益? 本人A公司任職2年。 B公司任職4年。 C公司任職1年。 A公司與B公司為同一負責人 C公司為不同負責人。

依勞基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本案原事業單位與關係企業如為個別之法人,以其為個別之權利主體,勞工若基於「借調」,由原事業單位調往關係企業工作,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原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經勞工之同意,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與原事業單位之勞雇關係亦因合意而終止,年資自應重新起算。 依題旨台端係被雇主借調至B公司、C公司,年資應併計為七年。若台端並未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則雇主終止契約,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應給付相當於七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我們公司在勞基法施行前有跟員工簽定一份勞動契約,但在勞基法施行後又重新叫我們簽訂一份勞動契約內容大概是以勞基法相關規定為標準當時大部分的員工都以為適用勞基法,應該是對我們比較有益,所以大家都簽了可是最近才發現原來我們剛入公司的那份勞動契約對我們員工而言是比較有利的請問: 1、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回歸適用舊的勞動契約? 2、新的這一份勞動契約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它不生效或是撤銷嗎?

查勞基法早於民國七十三年開始施行,且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故勞基法有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退休、職災補償等諸多保障勞工之強行規定。若新約內容均已符合勞基法之強行規定,則除非違反其他強行法規或因違背公序良俗致契約無效,或台端以意思表示錯誤或瑕疵之事由行使撤銷權,否則該契約仍屬有效成立,勞資間仍應適用新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