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5.03
原則上,按你所說是合法買來的物品,其上就算有商標,但是因你有合法權源,因此不會有刑責問題。但是你說有警察通知違反商標法案件,有可能是那個物品是有偽冒的商標在其上,就是說你出賣的可能是仿冒品,才會涉及刑事責任。不過,因為你所述事實,並非明確,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
一、你所說的買賣換、退貨,乃是有關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以下有關物的瑕疵問題。 二、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因此,買受人買記憶體回去後,應從速檢查到底有無瑕疵。 三、上述條文第二項規定: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四、上述條文第三項規定: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顧為通知益候,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五、在買賣之物有瑕疵時,法律效果依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得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 六、由上述條文規定可知,如果買受人受領有瑕疵之物,得請求換貨等。物之瑕疵的發現時間應屬重點,於本件情形,原則上於一個月後始通知有瑕疵,似乎就社會經驗而言,應認承認所受領之物。但是,如果正常使用而於一個月發生之問題,又可認為是不能即知之瑕疵,於使用後始能發見之瑕疵。因此,本件應視使用情形而定。
一、有關人事保證,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以下有詳細的規定可以參考。 二、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三、再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四規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一、依據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人事保證,應以書面為之。所以口頭方式不能成立人事保證。 二、人事保證之保證人,原則上公司會要求親自簽名,而是否一定要到公司去,由公司判斷是否可以認定為保證人親簽而定。 三、需不需要人事保證,由業主自行決定,受僱人覺得不需要,則可以不選擇該份工作。
原則上,只要是勞工就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也就是說不管你是不是夜校生,有關勞基法所訂之休假規定,都應該一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