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竟無罪?不成立乘機性交罪的100個理由

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某些邊界地帶案例很難區分,許多被告感覺很冤。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事好呢?台北夜店最密集的信義區,有人戲稱「撿屍」大道。夜店裡尋覓不同對象的的遊戲相當刺激,喝得爛醉的人,被有心人士扛回家,就成為社會問題了!

究竟是兩情相悅的一夜情?還是撿屍大隊呢?清醒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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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就是趁被害人酒醉等意識不清之時,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屬於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的態樣之一。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我們查詢民國(下同)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上百件無罪判決的100個理由。

撿屍無罪的100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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