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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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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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案號 簡要發生經過 無罪理由、事實 無罪特徵
桃園地院 000侵訴000 告訴人與多人包含被告聚餐後自行返家,後被告於同日當晚至告訴人住處,告訴人開門讓被告進入,此時被告乘告訴人酒醉精神不濟時對其為性交行為。 1.告訴人指述前後不一相互矛盾。
2.告訴人案發後反應悖於常情。
91.被害人還能騎機車,未達泥醉。
92.無驗傷報告。
93.被害人2個月後才報案。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更(一)000 被告乘告訴人服用毒品後意識不清之際,以手指插入其陰道,並要求告訴人為其口交。 1.告訴人指稱前後不一致。
2.告訴人事後所為與一般性侵受害者反應迥異,與經驗法則相悖。
94.被害人至天亮都未離開被告住處。
95.被害人案發後曾向被告表示對不起。
96.被害人案發後仍表示喜歡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 000侵上訴000 告訴人與被告為前男女朋友關係,告訴人前往找被告時有喝一杯陌生人給的咖啡,嗣後就意識不清,被告與其有性交行為。 1.告訴人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證述前後不一差異甚鉅。(對於為性交行為時意識是否不清等關鍵情節)。
2.告訴人與被告本來每次見面都會發生性關係。
97.被害人對於關鍵情節描述有問題。
98.案發前被害人與被告每次見面都有性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000重侵上更(二)000 被告帶告訴人至卡拉OK店與友人喝酒,後乘告訴人酒醉時帶其至被告住處,對其為乘機性交犯行。 告訴人前後證詞多有出入。 99.被害人驗傷時僅先表示膝蓋受傷。
100.被害人是有做S的酒店小姐,並無灌醉性侵害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