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疫情期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召開嗎?
公寓大廈及各集居地區,有關COVID-19疫情期間,社區相關事務仍應正常運作。管委會因為人數較少,群聚人數少,尚無較大的問題。但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為人數頗眾,若聚在一起開會,可能會增加傳染的風險。最近非常時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還要開嗎?
針對這個問題,主管機關營建署有發文解釋,依據內政部109.3.4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3838號函有所解釋:
第一點: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疫情監測資訊之研判、防疫應變政策之制訂及其推動係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中心)主責。有關公寓大廈防疫措施之推動,一切配合指揮中心的專業意見辦理。查目前指揮中心尚無禁止集會之控管指示事項,合先敘明。
第二點:
依據指揮中心監測資料顯示,目前國內之確診病例以境外移入為主,除從事醫療照護工作或與確診病例曾有密切接觸者外,一般大眾於社區感染之風險相對較低。為強化居住安全且由於目前適逢流感流行季節,本部已參酌衛生福利部所公布之相關防疫指引,以109年2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90803592號函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社區之資料,並於109年3月4日台內營字第1090803865號函酌作內容修正,已納入集會活動防疫措施,送請該部及該部疾病管制署參考,並副知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工)會請轉知所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會員迅予因應,以維護居住安全。如經指揮中心明示提升社區集會相關防疫措施之控管,本部將迅即依最新控管指示轉知辦理。
第三點:
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7款及第25條第1項已分別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義及每年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召開至少1次之定期會議。探究該條之立法意旨,係於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期間應至少召開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尚無限定召開之期間及日期,由各公寓大廈基於社區自治自行約定。如規約已另有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每年定期召開之時間,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而延期辦理時,得暫不依本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惟俟疫情趨緩後,仍應依條例規定於本年12月31日前至少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1次,以符本條例規定。
第四點: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形式,應踐行第25條(會議之召開及召集人之產生方式)、第27條(會議出席人數與表決權計算方式與代理規定)、第30條(召開會議之通知方法)、第31條(會議決議成立之計算方式)、第32條(未獲決議時重新開議之要件)、第34條(會議紀錄作成方式及送達公告)等相關規定,始生效力。基於公寓大廈管理自治之精神,並考量後續提供閱覽或影印之需求,如區分所有權人經踐行本條例有關規定,並做成包括會議規範第11條第1項所列主要項目之會議紀錄,其召開之形式,法尚無限制。
第五點:
有關臺北市政府來函所詢因疫情流行,區分所有權人均不願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致無法成會選任管理委員辦理業務交接,得否修正規約中有關管理委員選任方式1節,查本條例第29條第2項已明定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如有涉及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正,仍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獲致決議,始生效力。惟如公寓大廈因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致無法即時成立管理委員會接續之情形時,可依本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以本條例第25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其互推程序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以利公寓大廈維護管理與防疫工作之執行。
為避免非必要的人潮密集,導致感染擴大,於2020年3月4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人數一千人以上,為原則上的限制。大家要隨時注意疫情指揮中心的宣導及公告,以最新資訊為參考,才能避免防疫產生破口,祝大家都平安度過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