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不法的測速取締罰單?
開車不超速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合法取締超速,當事人可以接受,不合法取締超速,當事人就不能接受了。實務上,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測速照相取締,涉及取締標誌設置距離、測速科學儀器設置、相關速限等等問題。瞭解相關實務見解,如果遇到被不法取締,就有撤銷罰單的可能
開車不超速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合法取締超速,當事人可以接受,不合法取締超速,當事人就不能接受了。實務上,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測速照相取締,涉及取締標誌設置距離、測速科學儀器設置、相關速限等等問題。瞭解相關實務見解,如果遇到被不法取締,就有撤銷罰單的可能
在選舉前,有人認為防疫措施限制確診者不得投票,有違憲疑慮,此議題隨即陷入政治口水戰中,隨著選舉結束,或許是時候來淺談這個議題。
現代人出門越來越不需要帶現金,常常只要出示手機掃碼或感應,就可以完成許多交易,信用卡或電子支付取代了原本現金作為交易媒介或載具的功能,在Covid-19仍然盛行的今日,也可以達到避免接觸的防疫效果。但如果電子支付款項轉出,卻發現有交易爭議時,這時候要如何處理呢?
自從Covid-19疫情爆發以後,居家上班就變成一件很夯的事,不少雇主都會利用居家上班的制度,減緩疫情對公司生產的衝擊,如果疫情還未消退,又碰上颱風的時候,員工主張要放颱風假,雇主要求這些員工繼續居家上班,這時候要給薪水嗎?
關於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有人說自己染疫再積極傳出去,這樣就像是天然疫苗,會是超級抗體之類blabla的講法,這樣的作法可是會有法律問題的呦。
民國(下同)110年12月5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1年1月1日開始,24種場所(域)的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須完整接種兩劑Covid-19疫苗滿14天,除非經醫生開立不適合施打證明或因個人因素無法接種。110年12月8日又宣布擴大至第1、2、3、7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及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另按主管機關針對各行業發布的「防疫管理措施指引」,從業人員的疫苗接種率需達一定比例以上才能復業,以視聽歌唱場所為例,從業人員需有60%以上已接種第一劑疫苗且滿14天,八大行業更要求100%。此時一個勞動法難題便浮現了,如果勞工沒有上述醫生證明、個人因素等理由卻拒絕接種疫苗,雇主得否資遣未接種疫苗的員工?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1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108年4月30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一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二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三項)。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第四項)。」這個條文的立法宗旨在於,避免關說、綁標或非競爭採購關係(即選擇性、限制性招標)下造成「不當溢價」及「不正利益輸送」。然而,因違反第一、二項規定的法律效果在第三項,但因第二項規定有一個「亦」字,使得司法實務操作上產生一個問題,亦即行政機關扣除不正利益時,究竟是滿足「溢價」且「利益」兩要件始可,抑或擇一該當即可?
管委會為社區住戶大家作事情,住戶應尊重管委會的管理權責。其次,住戶也應該要遵守規約行事,否則管委會很難管理社區的事情。然而,在某些情形,有的住戶就是不聽勸,基於自我考量行事,這種情形,管委會就很困擾了,例如:規約對住戶不能裝鐵窗有所規定,有的住戶就認為遭小偷誰要負責?硬是不遵守規約要求社區美觀不能裝鐵窗的規定,這時管委會該怎麼辦呢?
承包過勞務採購的文創工作者大多知道,在現行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下,採購契約的履行成果,如果產出智慧財產權時,往往會約定歸屬於招標機關所有,甚至,還不乏連著作人都約定為是招標機關,讓文創作者連著作人格權都喪失的情形,例如去年知名廣播人馬世芳就抗議原民電台採購契約不夠尊重文創作者,進而拒絕和電台簽約的情形,可說是文創界的一大新聞。考量到這種狀況,文化部近日公告「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