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和信用卡爭議款處理的法律問題

現代人出門越來越不需要帶現金,常常只要出示手機掃碼或感應,就可以完成許多交易,信用卡或電子支付取代了原本現金作為交易媒介或載具的功能,在Covid-19仍然盛行的今日,也可以達到避免接觸的防疫效果。但如果電子支付款項轉出,卻發現有交易爭議時,這時候要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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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金管會制定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提到:「電子支付機構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如對該交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電子支付機構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電子支付機構得留存該款項,待確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若特約機構或使用者就前項爭議,除依電子支付機構爭議處理程序向電子支付機構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特約機構或使用者提出適當證明時,電子支付機構方將款項以約定之方式,無息撥付至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退回至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其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換言之,就是只要交易涉及的使用者和特約機構對於該交易有「任何爭議」時,就可以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暫停撥付款項」,直到雙方達成合意而和解,電子支付機構可以暫時留存該款項,但如果雙方有一方提起訴訟、仲裁或調解,則在這些程序有結果之前,電子支付機構都必須要保留這筆款項。

相較於此,如果是支付現金,要從店家手中取回來,如果無法與店家達成和解或調解,勢必要透過法院判決才能處理,在判決之前,錢都是在店家口袋裡,並無如電子支付機構一樣的中介替雙方先保管這筆錢;可能有人會問,如果是信用卡呢?信用卡固然有如電子支付的爭議款制度,但爭議的理由通常限於被盜刷或是賣家沒有提供商品服務、郵購或網路的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才行,與電子支付是任何爭議都能請求暫停付款不同,且金管會對信用卡的應記載不能記載事項僅有提到:「如持卡人主張暫停支付時,於其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得請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進行扣款、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等主張,並得就該等交易對發卡機構提出暫停付款之要求。」相較於前述電子支付的規定保護較為不足,或許未來有修正之必要。   

電子支付和信用卡相同,均為未來取代現金的趨勢,政府於此方面應該完善配套,或許台灣有一天能成為不用現金的智慧島,出門只要有手機就能行遍天下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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