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將COVID-19傳給人家當「天然疫苗」嗎?

當然不行。

關於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有人說自己染疫再積極傳出去,這樣就像是天然疫苗,會是超級抗體之類blabla的講法,這樣的作法可是會有法律問題的呦。

可以將COVID-19傳給人家當「天然疫苗」嗎? 2

首先應瞭解,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來看一下《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故意傳給人家是「犯罪行為」,瞭解了吧!

有人說什麼為了群體免疫,讓自己染疫然後再傳給家人或人家,就像天然疫苗,會擁有超級抗體之類的。真不知道是哪裡聽來的!請問是哪位專家講的?

再來看一下大家可能忘掉的一個法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註:第19條:「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連「有傳染於他人之虞」都算是犯罪行為,還傳給人家咧!

網路世界無奇不用,瞭解清楚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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