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野蠻」會構成妨害公務嗎?

台南檢舉達人蘇大媽在地方上相當有名,之前曾因為在地檢署一樓痛罵「野蠻」等語,遭台南地檢署起訴認為涉嫌侮辱公務員的妨害公務罪,近日法院二審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很多人或許會訝異,在地檢署當眾辱罵,遭地檢署起訴不意外,為什麼法院審視相關卷證之後,會認為不能判有罪呢?

罵「野蠻」會構成妨害公務嗎? 2

一審法院判決蘇大媽無罪的理由,主要是認為她主觀上並無侮辱、謾罵、嘲笑法警或所執行職務,或出於貶損法警或所執行職務評價之意,所以不符合侮辱公務員的要件。要知道,台灣過去妨害公務罪還有「侮辱公署罪」的時候,就算不是罵人,而是罵公務機關,也會成罪,這個罪一直以來都備受批評,認為是政府箝制民眾言論自由的條文,只要有人批評政府,機關就有可能以此罪將民眾移送法辦,被立法委員認為與台灣現今自由民主的風氣不合。但雖然「侮辱公署罪」是廢了,可是還存在「公然侮辱罪」和「侮辱公務員罪」,政府機關大可主張說就算民眾不能用侮辱公署罪移送法辦,還是可以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只是一審法院認為,蘇大媽並沒有要罵法警還是法警執行的職務的意思,蘇大媽罵的內容大致上是「你們的規定很野蠻」、「地檢就是這麼野蠻」、「為何要禁止我進來」、「我就讓你辦啊!看你要怎麼辦」、「地檢就是現世報」,可以說她是在罵地檢署,不是在罵法警,而在「侮辱公署罪」已經被廢除的當下,一審法院不覺得這樣罵要判有罪!

一審輸了,地檢署當然不服氣,隨即上訴二審,二審法院經過勘驗光碟和筆錄,認為蘇大媽罵的內容就算是還有針對台南地檢署所訂的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批評「你們的規定很野蠻、地檢就是這麼野蠻」,也並非針對法警長或法警個人加以辱罵,那既然不是在罵法警,就不該用「侮辱公務員罪」起訴,因此駁回了台南地署檢的上訴,維持無罪。

在廢除侮辱公署罪後,侮辱公務員罪有無繼續保留的必要,值得研析,畢竟如果機關不能主張被侮辱,而機關的公務員則可以,那當初廢除侮辱公署罪的美意,恐怕會大打折扣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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