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可查得或未分級閱覽之資訊,算是營業秘密嗎?

某一案例,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從群創公司離職後,至和輝公司任職,持續與仍任職群創公司之A、B聯繫詢問群創公司在產品投入生產時(即Release),有哪些可能危害產品品質之生產流程確認項目,併以製造部品質組組長之身分可得下載、閱覽之群創公司「CF新產品製程Release Check List」文件,該文件係群創公司為CF(Color Filter即彩色濾光片)新產品製程進行整合之確認表單,可供CF新產品製程之生產線得以順利、有效提高生產之良率品質及速度,進而使群創公司在CF產品之製造與銷售保有競爭優勢,此「Release Check List」文件也是群創公司為確保營業秘密不致外洩之「DCC文件控管中心」內所列管之營業秘密文件,不得對外寄送或流傳。

簽立保密承諾書就算是營業秘密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嗎?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內政部長要法官超譯犯罪組織的法律定義嗎?

香港藝人何韻詩參加929挺港大遊行遭潑漆,潑漆者迅即被逮捕,檢察官以被告行為構成暴力公然侮辱、違反集會遊行法、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法院則認為,依據比例原則暨刑事司法權、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審酌被告涉犯屬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款規定,不得駁回其具保聲請,所以未羈押被告而給予交保。

違反營業秘密法之「法人」科處刑罰問題

這二天新聞指出,英業達集團之前有三名高階幹部,遭控帶著價值頗高的營業秘密投靠仁寶電腦,台北地檢署去年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嫌起訴三名離職高階員工。檢方調查認為,英業達電腦事業群全球營運事業處桃園製造中心前三名高階幹部均為年資超過十年,具接觸生產高端伺服器等機密文件權限,而且曾簽署英業達「全球員工行為準則管理辦法」,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