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有別人商標的商品當贈品促銷違法嗎?
很多店家為了促銷自己的商品,會拿其他商品當贈品,譬如說買我們家的產品,就送手機、化妝品、馬克杯之類的,但如果這些贈品本身具有其他人的商標的時候,這樣的行為要不要得到該商標權人的授權呢?最近法院有個案子,就給了答案。
很多店家為了促銷自己的商品,會拿其他商品當贈品,譬如說買我們家的產品,就送手機、化妝品、馬克杯之類的,但如果這些贈品本身具有其他人的商標的時候,這樣的行為要不要得到該商標權人的授權呢?最近法院有個案子,就給了答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認定就算學生不是受到退學或是其他類似的處分,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白話來說,即使學校今天只是把學生記了一個小過,學生可以經訴願程序後,可以上法院告學校,法院不能推說學生的憲法基本權沒有受到侵害,所以不受理案子。
很多人都聽過「緩起訴」這個名詞,檢察官如果認為個案被告確有犯行,但誠心悔改而情有可原的情況下,可以對於輕罪被告論以「緩起訴」處分,要求被告負擔一些義務。
港人陳同佳在台涉殺人案,表明要來台自首,政府先是拒收,終於後知後覺說要派員去香港把人帶回來。香港政府已表示拒絶我方去函要求派人赴港押解陳同佳之舉措,認為如此跨境執法,是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轄權。我國政府最後定調,若陳同佳搭機來台,一下機就會馬上以通緝犯身分逮捕,避免給外界產生「拒收人犯」觀感。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其次,夫妻兩願離婚,應簽立離婚書面文件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之後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若有一方不願離婚,則只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了。
這個問題,要看是否符合勞基法第49條的規定!
一般發生失火,經報案後會由消防隊到場搶救。之後,為釐清失火之原因以追究責任,通常會由消防局製作鑑定報告,但是該鑑定報告若有不符合物理原理或與客觀卷證不符,亦或是經複鑑定有疑義等,法院不見得會採認論斷被告決有罪的基礎。
實務上,為了避免雇主與員工對於營業秘密歸屬產生爭議,都會建議雇主在僱傭契約中,明文規定受僱人於受僱期間內之工作性質與職務範圍,並且日常工作中嚴格要求工作日誌的撰寫與紀錄,及明文約定營業秘密屬於何方所有,通常都是約定雇主所有;總之,關於工作日誌之紀錄及相關工作性質細部內容的明文化,都有利於營業秘密歸屬之認定。
依傳統習俗,有的阿公阿媽會想要在過逝時,也分一份遺產給長孫。但是,如果只有這樣的「遺願」,卻沒有立下「遺囑」,這樣的遺願能完成嗎?
某一案例,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從群創公司離職後,至和輝公司任職,持續與仍任職群創公司之A、B聯繫詢問群創公司在產品投入生產時(即Release),有哪些可能危害產品品質之生產流程確認項目,併以製造部品質組組長之身分可得下載、閱覽之群創公司「CF新產品製程Release Check List」文件,該文件係群創公司為CF(Color Filter即彩色濾光片)新產品製程進行整合之確認表單,可供CF新產品製程之生產線得以順利、有效提高生產之良率品質及速度,進而使群創公司在CF產品之製造與銷售保有競爭優勢,此「Release Check List」文件也是群創公司為確保營業秘密不致外洩之「DCC文件控管中心」內所列管之營業秘密文件,不得對外寄送或流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