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騙走黃金,黃金漲價請求賠償的金額也會跟著漲嗎?
日前有新聞報導指出,2024年間,彰化有名被害人遭騙取8公斤黃金,當時黃金價值約為2,270萬,之後領取2,000元酬勞的車手被逮,但因為這幾年黃金價格飛漲,若被害人向該名車手求償,車手恐怕要賠償高達4,260萬元!
日前有新聞報導指出,2024年間,彰化有名被害人遭騙取8公斤黃金,當時黃金價值約為2,270萬,之後領取2,000元酬勞的車手被逮,但因為這幾年黃金價格飛漲,若被害人向該名車手求償,車手恐怕要賠償高達4,260萬元!
民眾喝酒醉鬧事,還拿刀和人發生爭執,經警方到場處理,若還失控攻擊警察,這時可能被逮捕或管束。(所謂管束就是對酒醉者、意圖自殺者或鬥毆者等危險行為人,進行一種管制約束的即時措施,或暫時性人身自由限制,例如帶回派出所、用束帶綁起來)。那麼,如果在逮捕或管束過程,發生嚴厲抗拒而施予壓制發生被逮捕者死亡,警察機關要負國家賠償責任嗎?
如果被告涉嫌犯罪重大,法院有可能裁定不能出境或是出海,裁定內容大多寫成:「被告○○○自○○○起限制出境、出海○○月。」有人就會問說,如果被限制出境、出海,只要不出國就可以吧?不一定喔!實際上還是要看限制裁定的內容而論。不過,基本上,在金門、澎湖、馬祖要出海比較容易,但是在台灣本島要出海比較困難,因此,實務上還是會認為個案要經過法院同意。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出告訴」,因此,犯罪被害人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可是,不是每個案件的刑事告訴檢察官都會起訴,假若有的情況下,因為證據問題或法律見解等因素,檢察官對於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還是有救濟的權利,可以向上級檢察署提出「再議」聲請,假若再議有理由,上級檢察署會發回原地檢署重新再偵查,但是若認為再議無理由就會駁回再議聲請。
最近有新聞報導了一個有趣的案子,大概是這樣子的:約在民國112年間,有位被害人被詐團用假冒警察、檢察官的老招數給騙了,就拿了500萬元到銀樓購買「68.332」兩黃金交給詐團收水手,但是銀樓的收據誤寫成「683.32」兩黃金(逗點逗錯了),而後來參與承辦這個案件的司法人員都沒人注意到這件事,甚至連被告自己都沒注意到(因為被告沒有委任律師,如果找鄧律師應該就會發現這個離譜之事實),結果法院在民國114年底判決要沒收犯罪所得「黃金683.32兩」!
被告交保在外面,若批評司法,可否限制其言論自由?立委林岱樺因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交保後,並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其間,因為林岱樺有炮轟檢調及選舉造勢等言論及行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全面禁止林岱樺利用集會遊行,或利用社群網站、媒體等途徑,提出涉及證據能力、證據評價之論述。講白話一點,大略就是禁止林岱樺利用交保在外機會批評司法,否則可能再抓回去羈押。
被告偵查階段在警局做筆錄時,可能會遇到警員說:「以上所述都實在嗎?如果說謊可能會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喔。」這樣的情況。那麼,倘若被告擔心自己被法律究責,在警局做筆錄時不實陳述,到底會觸犯什麼罪呢?是否真如警員所說,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呢?
死囚黃麟凱於1月16日晚間,在台北看守所遭執行死刑,此事引發社會關注,而國內對於死刑的存廢議題始終存有極大爭議,本次死刑的執行是在死刑釋憲後的首次槍決,更加備受討論,而亦有許多人對於如何決定死刑之執行存有疑問,因此以下文章想就此問題進一步探討。
近日前台北市長兼在野黨民眾黨的黨主席柯文哲,遭台北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等為由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28年6月,其他被告如李文宗求刑17年4個月、被告沈慶京求刑17年、應曉薇則求刑16年6個月等,依照高檢署向來的主張,是認為:量刑之輕重固屬法院之職權行使事項,惟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旨在使「罪得其罰」、「罰當其罪」,以達刑期無刑之目的,檢察官偵查犯罪,對於應提起公訴案件,得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於起訴書或論告時,為一定刑度之表示。話雖如此,但並沒有提到刑法、刑事訴訟法哪一個條文明文允許檢察官具體求刑,故向來檢察官於起訴時發新聞稿來具體求刑的做法,不乏有人提出異議。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公布日施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近來有新聞指出,立委接獲民眾陳情表示依詐防條例第54條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竟被法院裁定要求依其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限期補繳裁判費。該新聞亦指出,有立委質疑法院裁定是否有違法而犧牲人民訴訟權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