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酒醉攻擊警察被管束壓制死亡之國家賠償問題

民眾喝酒醉鬧事,還拿刀和人發生爭執,經警方到場處理,若還失控攻擊警察,這時可能被逮捕或管束。(所謂管束就是對酒醉者、意圖自殺者或鬥毆者等危險行為人,進行一種管制約束的即時措施,或暫時性人身自由限制,例如帶回派出所、用束帶綁起來)。那麼,如果在逮捕或管束過程,發生嚴厲抗拒而施予壓制發生被逮捕者死亡,警察機關要負國家賠償責任嗎?

【政府行政】警察將7旬老婦人依妨害公務罪上銬送辦,是否合法妥適?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如果老婦人沒有上述行為,警方任意上銬之行為就會違反比例原則,老婦人如認為警察上銬行為違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