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停權處分遭撤銷的採購法國賠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招標機關於一定情形下,得以行政處分將投標廠商停權一定期間,期間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標案得標或是分包,然前述行政處分嗣後可能經工程會或是行政法院撤銷或是認定違法,此時機關對於自己錯誤的停權處分,應該負擔賠償責任嗎?最近有兩則最高法院的案例值得參考。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招標機關於一定情形下,得以行政處分將投標廠商停權一定期間,期間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標案得標或是分包,然前述行政處分嗣後可能經工程會或是行政法院撤銷或是認定違法,此時機關對於自己錯誤的停權處分,應該負擔賠償責任嗎?最近有兩則最高法院的案例值得參考。
民眾喝酒醉鬧事,還拿刀和人發生爭執,經警方到場處理,若還失控攻擊警察,這時可能被逮捕或管束。(所謂管束就是對酒醉者、意圖自殺者或鬥毆者等危險行為人,進行一種管制約束的即時措施,或暫時性人身自由限制,例如帶回派出所、用束帶綁起來)。那麼,如果在逮捕或管束過程,發生嚴厲抗拒而施予壓制發生被逮捕者死亡,警察機關要負國家賠償責任嗎?
大年初三在花蓮縣鯉魚潭天鵝腳踏船翻覆案,造成一名小孩子過逝。一家人租了腳踏天鵝船遊湖,該天鵝船突然發生翻覆,其他大人被救起,但小孩子直到搜救人員壓住船隻單側傾斜,才在沒入水中的頂棚下被發現,雖經送醫仍宣告不治。新聞報導檢察官已經進行偵查,初步認為天鵝船租賃業者涉有疏失,依過失致死罪嫌諭令五萬元交保。
近來有新聞報導,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去年底在官網公告114年度「原住民禁伐補償申請案件清冊」,有民眾陸續發現裡面竟然完整揭露申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電話、土地地段、地號申請面積等個人資料,全都被完整揭露,而且高達二千多筆。後來,鄉公所直到最近發現出包才緊急下架。鄉公所已發出道歉聲明,並強調是作業疏失並已懲處失職人員,然而,被外洩個資的鄉民似乎無法接受,準備要對鄉公所採取法律行動。
桃園市議員黃瓊慧日前在社群網站上大力質疑桃園市政府銑鋪工程竟出現簡體字,因而諷刺「市長哪國人?」,但桃園市新聞處長羅楚東立即正式澄清該路段為省道範圍,是屬交通部公路總局權責範圍,讓市議員大翻車,還反被倒酸一把「議員至今搞不清楚,市府也深感困擾。」。在這種難以分辦道路維護權責機關的情況下,如果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分不清楚縣道和省道的話會有什麼影響呢?
台師大女足教練周台英,在其研究計畫內要求球員參與抽血,並疑似將抽血與體育成績(學分)掛勾。學生若不配合,可能面臨扣分、退隊、延畢等懲罰。此舉引發學生及社會反彈,校方與行政院各部會隨後展開調查,並認定涉有不當行為。在這個案件中,受害學生能否請求國家賠償呢?
廠商於行政訴訟主張政府採購行為違法得否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問題涉及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審判權的劃分。按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文義解釋上,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合併主張國家賠償,並無不可。
一般在公園中除了有小朋友的遊具外,也有大朋友們可以使用的健身器材,諸如單槓、滑步機等等的設備,一般常稱之為「成人體健設施」。那麼在這種成人體健設施的設置上有缺陷發生問題時,有辦法請求國家賠償嗎?
員警不論是取締交通違規或實施犯罪偵查,常須透過攔停車輛之方式為之,而當臨檢碰到車輛拒絕受檢而逃逸時,員警常會選擇對逃逸車輛進行追緝,以積極作為來展現維護治安的能力及回應社會期待。然而,若在追緝過程中嫌犯發生了事故,嫌犯是否得因此請求國家賠償呢?
避免民眾在公園使用健身器材或兒童遊玩時,因相關設計不良或設施有瑕疵而造成傷亡,否則,會有國家賠償責任,且監管設施之承辦人可能也要負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