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因警察追緝而發生事故,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員警不論是取締交通違規或實施犯罪偵查,常須透過攔停車輛之方式為之,而當臨檢碰到車輛拒絕受檢而逃逸時,依經驗判斷,逃逸者常有潛藏犯罪行為之虞。基於維護社會治安之職責、展現警察積極勤務作為及提升刑案績效之考量,員警常會選擇對逃逸車輛進行追緝,以積極作為來展現維護治安的能力及回應社會期待。然而,若在追緝過程中嫌犯發生了事故,嫌犯是否得因此請求國家賠償,除了須考量警察追緝行為的正當性外,尚須審查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此來判斷警察是否有過失執法而須負責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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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規定:「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另按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8條規定,警察執行勤務,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者,得採取查證身分、攔停交通工具等必要職權措施。是以,若因持有違禁物,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之人,警察遇見後產生合理懷疑該人有犯罪嫌疑者,揆諸前揭規定,警察本於偵查刑事犯罪、維護治安之職責,自得對該人加以追緝、攔停、查證。然而,警察仍須衡酌個案當時狀況,評估手段、程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其他合宜執勤作為等,避免傷及無辜民眾,以此要求員警對於拒絕攔停車輛,即時選擇適當的勤務措施,做到「積極執法」與「確保安全」兩者兼顧。但面對實際上高度複雜又不確定的情境,欲達成此要求實屬不易,也因此往往產生糾紛。

  當發生糾紛時,警察過失責任的認定須以所謂「比例原則」審查,其是指所採取之方法,須考慮合目的性,採取最小損害之方法,在方法與欲達成之目的間尋求平衡,以免所造成之損害超出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比例原則須符合「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三項子原則。「適當性原則」是指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稱「合目的性原則」。所謂「必要性原則」是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所謂「狹義比例原則」是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權衡時,警察係基於刑事犯罪之偵查追緝及現行犯之逮捕而為追緝,以攔停的方式緝捕犯嫌,係當時可以有效達成偵查刑事犯罪之目的,符合適當性原則。再者於必要性上,須考量到警察從事刑事犯罪之偵查追緝,為達有效緝捕犯嫌、消弭犯罪、維持治安之目的,應容許警察得以採取更積極有效、干預更強、侵害被緝捕者權益更深之緝捕方法。最後狹義比例性的審查,同樣亦不得忽略有效緝捕犯嫌、消弭犯罪、維持治安之重大利益。然而現行法並未明確規定警察追緝犯人時能使用的方法,因此實際在比例原則的審查上並不是那麼容易清楚判斷,實務意見上亦有許多分歧,也因此建議於發生糾紛時,尋求律師的專業幫助,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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