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停權處分遭撤銷的採購法國賠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招標機關於一定情形下,得以行政處分將投標廠商停權一定期間,期間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標案得標或是分包,然前述行政處分嗣後可能經工程會或是行政法院撤銷或是認定違法,此時機關對於自己錯誤的停權處分,應該負擔賠償責任嗎?最近有兩則最高法院的案例值得參考。

【民事】可不可熟成紅茶之員工吐口水的老闆連帶賠償責任

新聞報導指出,「可不可熟成紅茶」新竹關埔分店范姓女店員,因不滿客人在快打烊時點餐,竟在手上吐口水,再徒手攪拌白玉珍珠。該「加料口水手搖飲」畫面曝光後,引起社會譁然。新聞進一步說明,可不可總公司除終止該分店加盟合作關係外,據傳擬求償商譽損失。在此案例,乃因店員不滿顧客在打烊前壓線點單,便故意在手上吐口水後再以手攪拌白玉珍珠,另一人則全程錄影後PO網,還嗆聲「打烊前訂的都去死」。該影片立刻引發眾怒。雖然事件爆發後,發文者很快撤下影片,仍止不住網友撻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