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醫療暴力罰則
診間暴力行為時有耳聞,雖然刑法本來就有規定傷害罪、恐嚇罪,仍讓醫事人員感到心慌,醫療法近年來比照刑法的妨害公務罪,增訂了《妨害醫療業務罪》,就是為了處理這種暴力頻仍的現象。
妨害公務罪常見於警察等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遭他人施以強暴脅迫,法律為了擔心這種行為會影響公務的執行,才會制定本罪,對於這些施強暴脅迫者,論以刑事處罰。至於醫療業務行為,醫療法在第24條就有規定:「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比妨害公務罪僅針對強暴、脅迫行為,保護得更為周全。
然並非違反醫療法第24條,就會直接成立妨害醫療業務罪,依照同法第106條的規定,僅有施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手段時,才有本罪的適用,如果僅僅是口處穢言、態度不好,可能僅有行政罰鍰。分別規定於該條第3項和第1項,不過醫療機構為求謹慎,通常都會直接移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和起訴後的法官去判斷,民眾當時所講的話,到底是單純的侮辱、妨害名譽,還是涉及恐嚇,若為後者,就會成立妨害醫療業務罪,最重可以論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發生致醫事人員或救護人員死傷的結果時,也比照妨害公務罪,有加重結果犯,分別可以加重到七年以上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度可說不輕。
不過良好的醫病關係,仍有待醫病之間充分溝通才能達成,刑法也好、行政法也好,充其量只能扮演輔助的角色,在醫療專業領域上,法律仍然有其極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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