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察署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後就完全沒機會嗎?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出告訴」,因此,犯罪被害人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可是,不是每個案件的刑事告訴檢察官都會起訴,假若有的情況下,因為證據問題或法律見解等因素,檢察官對於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還是有救濟的權利,可以向上級檢察署提出「再議」聲請,假若再議有理由,上級檢察署會發回原地檢署重新再偵查,但是若認為再議無理由就會駁回再議聲請。

什麼是減輕其刑?又要怎麼減呢?

各位讀者看新聞的時候,可能會看到以下標題《男子討債砍死友人 與家屬和解獲輕判9年》、《詐領加班費1172元被抓包 台南清潔隊員情堪憫恕獲緩刑》、《男子收3.4公斤K他命 法官認已有悔意緩刑5年》,為什麼上述新聞裡的被告可以獲判比法定刑還要低的刑度呢?原來依刑法(下同)第66條本文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再依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以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為例,重傷罪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減輕其刑事由的話,法院須在2.5年(5年/2)以上6年(12年/2)以下此一區間定出被告之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