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如何決定死刑是否執行?
死囚黃麟凱於1月16日晚間,在台北看守所遭執行死刑,此事引發社會關注,而國內對於死刑的存廢議題始終存有極大爭議,本次死刑的執行是在死刑釋憲後的首次槍決,更加備受討論,而亦有許多人對於如何決定死刑之執行存有疑問,因此以下文章想就此問題進一步探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同法第461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所以,在案件確定後應該將案卷先移交法務部,待法務部令准後,於三日內執行。在這過程中,須遵守《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之規定。根據該規定之第2點,「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以下事項:
1、 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
2、 審核確認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3、 審核確認無赦免法之事由
4、 審核確認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
若具備上列任一種情況,最高法院檢察署就不可以將該死刑案件陳報給法務部。在法務部收到檢察官審核過的案卷後,依該規定之第3點,必須「第二度」審酌上面事項,再來決定是否核准死刑之執行。若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依該規定之第4點,就應該立刻以法務部函將決定送到最高法院檢察署,再轉送給相關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執行檢察官在3天內依法執行死刑。此時如果「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的確有符合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時,可以在3天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然認為沒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的話,執行檢察官就應該立即依法執行死刑。因此,依此規定之要求,執行檢察官應「第三度」審酌有沒有非常救濟的機會,確定沒有時才能執行死刑。
於去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做出第8號憲法判決,認為死刑是剝奪生命權的極刑,為避免錯誤冤抑,並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及正當,更是要求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若有不符合此正當法律程序之情形,聲請人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要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因此可見我國對於死刑的執行已設有嚴密的執行要求,但仍無法減少反對聲浪的產生。法務部長鄭銘謙面對媒體詢問有關執行黃麟凱槍決的原因時,鄭銘謙指出,黃麟凱是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的犯行,手段非常凶殘,惡性嚴重至極,合乎憲法法庭指示的最嚴密審判程序。並認為法務部對此次執行非常嚴謹、審慎,依法執行死刑,實現正義;沒有特殊考量、沒有預設立場,並尊重最高檢察署審核非常上訴個案的標準與結果來執行。雖然黃麟凱被槍決已成事實,但本案是否確實已依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要求的最嚴密審判程序,以及《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之規定執行死刑,仍不失為大家得一起思考的問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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