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察官具體求刑柯文哲的法律依據何在?

  近日前台北市長兼在野黨民眾黨的黨主席柯文哲,遭台北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等為由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28年6月,其他被告如李文宗求刑17年4個月、被告沈慶京求刑17年、應曉薇則求刑16年6個月等,依照高檢署向來的主張,是認為:量刑之輕重固屬法院之職權行使事項,惟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旨在使「罪得其罰」、「罰當其罪」,以達刑期無刑之目的,檢察官偵查犯罪,對於應提起公訴案件,得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於起訴書或論告時,為一定刑度之表示。話雖如此,但並沒有提到刑法、刑事訴訟法哪一個條文明文允許檢察官具體求刑,故向來檢察官於起訴時發新聞稿來具體求刑的做法,不乏有人提出異議。

【刑事】檢察官具體求刑柯文哲的法律依據何在? 2

  過往如監察院2012年5月時曾對法務部提出糾正案,認為檢察官此種起訴時具體求刑的做法,容易使他人對案件預設有罪的預斷,且法無明文授權,不像是刑事訴訟法第451-1條第1項,才有明文規定簡易處刑得為具體求刑的情形:「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故反面解釋若非屬上開條文所示的狀況,監察院認為檢察官不得為具體求刑。

  依照高檢署歷來的統計,檢察官在通常程序為具體求刑的比例雖然極低,但並非沒有,民眾觀察新聞資料,時不時可以看到矚目案件,檢察官發新聞稿具體求刑的情形,有的最後固然判決有罪,然也不乏無罪的案例,而此種在量刑辯論以前,檢察官就先表示檢察署的立場具體求刑的作法,到底如新聞稿內容,在檢察署看來是對於民眾或公共利益有正面影響,或是如監察院所說,是不利於無罪推定原則、反於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作法,各有主張。毫不意外,本次前台北市長兼在野黨主席柯文哲遭台北地檢署羈押將近期滿前提起公訴,將成為一超受矚目的案件,而檢察官也在本件起訴書中具體求刑,至於是對是錯,或許只有等到未來法院判決才能評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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