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4.10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所以這個時候您可以依據第11條第1款解雇勞工。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因此,你要看被解雇的勞工的年資決定提前多久告訴他解雇的事實。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2.『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 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依本條規定就算公司虧損,仍然必須給付資遣費。也就是說,公司虧損 要解散時,可以解雇勞工(一般稱為資遣),但是必須依據 16條規定事 先預告,同時依據17條規定,就算虧損也要給資遣費。 3. 資遣費的給付方式法律都有規定,只要依據法律規定給資遣費就可以。
關於台端所提問之問題: 如果在未經您的同意下,您兄長私自偽簽、盜刻您的印文之行為,藉以向銀行作為擔保人之用途者,確實已觸犯刑法上偽造文書罪責。銀行日後勢必會提出訴訟要求您負連帶保證責任。您可以在法庭上跟法官說,這不是你所親筆簽名,也沒有委託他人代簽,可以提出你那時往來書信的筆跡送請鑑定,如果確認不是您所親簽,法官會視情形看說要不要職權告發將您兄長移送地檢署偵辦。 如果法官沒有依職權移送的話,亦認定您不用負連帶責任者,銀行也會去告發您兄長,將該筆帳目提列呆帳。
關於台端所提問之問題: 其實該同事之行為業已觸犯刑法上之「偽造文書」刑責,此係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之性質,換句話說,此事只要被地檢署檢察官知悉者,檢察官就會依職權起訴該名同事。但前提是,如果要提出告訴者,一定要備齊該名同事之犯罪事證!一般法院受理此種案件情形下,起初都會試行雙方和解事宜,被告也會因為恐日後將有刑責之壓力,而考慮以和解方式取得刑責上之輕判。此時,法院就會製作和解筆錄(即被告願賠付多少金額予公司等),此和解筆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和解後續事宜是否順利與否,視渠等和解內容而定,簡單的說,如果是現金同時一次交付的話,就沒有後續不履行的問題。如果是以分期付款方式的話,就會有債務人不履行之情形發生。此時,公司就可以憑藉該和解筆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提起強制執行執行該名同事之財產。縱使該名同事名下毫無財產者,公司亦可藉 由執行程序取得對該名同事之「債權憑證」,待日後發現該名同事名下有財產時,再行強制執行。
1、因為繼承之故,您已是該房地實質上所有權人之一,只不過日後該房地恐對於他人(指全部繼承人以外之人)有法律上之紛爭時,辦理過戶登記,是對於他人具有法律上之對抗效力而言。換句話說,繼承過戶登記,並無期限限制。 2、承上,只不過未按繼承發生原因限期辦理過戶登記者,會有地政機關辦理遲延登記之罰款,及遺產稅法上之罰款。
1、如果甲方係欲出售之房地真正所有權人者(即甲乙並非屬於借名登記),及該房地亦非出自乙方贈與,即 使是出自乙方贈與,但乙方贈與時並無附加任何條件者,無論甲乙係為母女關係,只要甲方係為成年人,且具有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者,亦為該房地之所有權人者,均有權出售該房地,無須經過乙方同意。 至於買賣價金是否一次給付,或是分次給付,基於私法契約自治原則,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 2、關於子女教養問題,如夫妻離婚後,雙方對於子女親權行使意見不一致時,任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聲請,由法院透過家扶機構的實地調查後,判斷父或母究竟何人方為最有利子女之利益者,將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該人任之,未有監護權之他方,則由法院訂會面交往之時間、次數及地點,及每個月需給付之扶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