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6.07
一、自己所有之物品,就算是公司生產,但是除非雙方契約約定不得從事銷公司產品之行為,原則上應無違反勞動契約之問題。 二、基本上,公司就算對員工享有債務,應不得就薪資作抵扣,更何況是否享有債務,尚有爭議。 三、同前述,既未竊盜公司財產,應依雙方勞動契約的約定內容作規範。供予參酌,謝謝!
原則上,法院發執行命令到債務人的公司,公司應依命令內容陳報法院,因此,除非沒有該薪資債權,公司應依法陳報。假若債務人有和解意願,是可以在執行法院作成和解的內容,然後撤回執行。所以,可以將知情形陳報執行法院,另外,亦可進一步與債務人及公司,協商出皆可接受的執行方案。供予參酌,謝謝!
支付命令因為無法送達而未能發生確定的效果,且若債權人也未提出訴訟,則債權的時效消滅,基本上不會有債權憑證的問題,無無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問題,亦即時效消滅後,債務人即得以之為拒絕給付之抗辯。供予參酌,謝謝!
一、 有二個重點要討論,第一是轉賣這個包是否有違反商標法而有罪?第二是你對HLW有何權利可得主張? 二、首先,假若包包的商標確為妨冒的,客觀要件是構成,但是若你主觀上沒有故意,也就是說,若你認知那就是真,就不會有犯罪故意,為了證明你當初是買真的,就要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你說的是真的。其次,若你的主張成立,再就原始出賣人主張相關的民事責任,重點還是在於證據的齊備與否。供予參酌,謝謝!
一、原則上,騎縫章只是證明文書頁數的連續是真正的,沒有經過增刪。就算沒有蓋騎縫章,契約仍然是有效的。 二、雙方的契約,如果只有蓋到一方的騎縫章,亦有騎縫的意義。不過,二份正本所呈現的樣貌是相同的比較妥適,免生爭議。 三、假若一方覺得麻煩,便宜行事,只補蓋自己那份,也是可以的。然而,最好將如此作業流程,用簡訊、line或是mail說清楚,至少留下文字的紀錄,以補便宜行事之不足。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