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6.12
一、現今繼承的法律規定,是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無繼承到遺產,繼承人的本身的財產不會受到影響,合先敘明。 二、關於人壽保險的團保部份,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再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說,請向父親公司查詢團保契約的內容,即可知悉後續的作業流程。供予參酌,謝謝!
一、網購的企業經營者,關於消費者原即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也就是說,消費者原即得七日內不附理由,請求退貨還錢。 二、現在的問題是,若故意不履行契約,若欲主張損害賠償之情況;有幾點應審酌,第一點是損害金額與訴訟經濟相比,可能甚微。第二點是否可能因為七日鑑賞期的規定,而造成台端無法求償?這些都是電商業者應該要注意之點。或許,類似的狀況,關於消費者若有詐欺意圖或故意侵權,似可在網站公告類此行為,將以法律訴追民刑事責任,看是否有防止可能惡行的效果。供予參酌,謝謝!
一、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未違反公序善俗等要件,協議應屬有效,只是效力內容有待討論。 二、不見得因該協議,而免除可能產生的董事之法律責任。其一,雙方協議僅為形式董事,可是對外而言,第三人並非知悉,該協議不見得對第三人有效,原則上僅簽立之人發生效力。其二,對於主管機關及稅務機關,原則上是以形式登記之董事為規制對象,因此,若生董事應負擔稅務等情形,不見得會因為該協議而免除責任。 三、至於該公司法人債務,屬法人負擔;若董事執行職務違法或侵權而造成的法律責任,從事上開行為之董事,有可能與公司連帶負責。供予參酌,謝謝!
一、民事部份:若有給付遲延,可以存證信函催告,如仍遲延,得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二、刑事部份:若有證據證明出賣人有詐欺的故意,以及客觀上確實有詐術之行為,可能涉嫌詐欺;如有前述類似情形,得寄發存證信函主張權利,視對方態度及回覆,決定進一步的動作。供予參酌,謝謝!
基本上,頂讓契約,是將生財器具、股權或投資額、租賃權等,概括的轉讓或買賣的一種綜合型契約。瞭解這樣的法律概念後,再注意一些細節即可: 一、頂讓之標的物明細、買買的價格、付款方式(是否有擔保?例如開本票或提供保證人或是所有權保留原則)、權利移轉時間點等,應加以約定清楚。 二、有公證是較有保障的,不過,會增加一點交易的成本。 三、會提到餐廳的負責人是否更換?表示該標的,包括商號(可能是獨資)或公司的股權是否移轉的問題?此涉及商業交易的條件考量,例如假若在款項付清前,應保留部份標的物權利,可能會有不同的決定。但是,若考慮到營運風險,或是營業所生之責任問題,也是應斟酌的。 四、總之,商業的考量是划不划算的問題,法律的考量是爾後責任歸屬的問題,二者綜合作為契約內容的判斷基礎,比較妥商。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