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7.09
聲請本票裁定拿到執行名義,得對債務人即個人財產強制執行,對於其持有公司股份部份乃屬其個人財產,得予強制執行。供予參酌,謝謝!
一、請參閱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二、由上規定,基本而言,上班或職務上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是著作財產權是歸僱用人的。其次,因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雙方若有約定,依其約定。依實務而言,僱主多會要求約定著作權歸屬公司的。當然,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供予參酌,謝謝!
一、只是民事爭議的問題,是要到警察局提告何事呢?是觸什麼法呢?胡亂提出刑事告訴,可能會有誣告罪的法律問題。 二、原則上,若屬企業經營者,非偶一為之之網路賣家,不管是一手或二手買賣,都適用鑑賞期的規定。供予參酌,謝謝!
一、進入公寓大門內,必須取得住戶的同意,否則容易被認為是無故侵入住宅。 二、請參閱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供予參酌,謝謝!
一、雙方成立美容按摩服務契約,契約成立於店家與客人,店家的契約履行輔助人為美容師。 二、應先確認是否存在客人所述的黑青事實?若有,該黑青是否因按摩而產生? 三、關於按摩部份是否會有黑青之問題?是履約上的瑕疵?或是客人的體質?或是可容許的狀態? 四、原本僅屬民事消費爭議,若客人堅持提告,可能是提告業務過失傷害行為。但是,相關應予確認之點如上,請加以注意。 五、關於此類問題,除了證據上的問題外,理論上是否屬可容忍的狀態,都有待討論。 六、在按摩時是否有表示疼痛而仍繼續按摩之狀況?或有其他按摩時的有利狀況可供佐證無異常? 七、本件有諸多事實認定之問題,僅能就相關疑義及自保搜證,提供可供參考之方向,無法就具體事實作論斷。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