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務人的人壽保險被強制執行之新趨勢

有些債務人為了躲債,可能會買人壽保險契約,又或者是債務人只是想要一個真正的保險,所以買了人壽保險契約。以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人壽保險契約,可能不行強制執行。但是,民國111年12月9日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改變了這個強制執行的實務狀況。

最高法院肯定債權人可聲請強制執行人壽保險

要了解標題所示的爭議,須先了解何謂保單價值準備金?在投保人壽保險時,保險公司可能依平準費率、自然費率等方式計算保險費,至於何謂平準費率、自然費率?簡單來說,一個人隨著年齡增長,所承擔的死亡風險也隨之提高,自然費率即是根據被保險人每年承擔的死亡風險去計算保險費,隨著年齡增長,保險費也會越高,但平準費率則是精算將人在同一保險期間應繳納的保險費、承擔的死亡風險平均至各年,因此如依據平準費率,要保人每年將繳納同一金額的保險費(保險金的計算方式仍要視保險契約的具體約定,並非絕對)。

關於十五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問題

2016年美濃大地震造成維冠大樓倒塌案,有近1/3的罹難者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2018年的普悠瑪翻車事故,當時造成18人罹難,其中還包括5位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臺灣近幾年來的這兩件災難事件,均令人不忍,然而,當時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因此,上開二件令人鼻酸的重大事故中,保險公司均毋庸理賠身故保險金,只需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新生兒篩檢排除等待期之保險知識

今年六月,新修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爾後,針對未成年人壽保險契約的效力,將適用前述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