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申請使用道路遭駁回,北市府表示一切合法!所謂合法究竟是依何法?

依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理由書意旨,通常情況下室外集會、遊行需要採主管機關許可制(偶發性、緊急性集會遊行則另有規定),理由在於室外集會、遊行牽涉到諸多社會資源,很容易對社會原有運作的秩序產生影響,甚至可能會因為該集會、遊行,而引起不同立場者間的衝突,因此主管機關有必要兼顧集會自由保障與社會秩序維持,而這過程中需要申請集會遊行者適時提供主管機關必要資訊,以供瞭解事件性質,評估社會整體狀況,將需利用到的公共場所或路面之時間、地點與進行方式為適當的規劃,並安排相關執法人力、物力,以協助集會、遊行得順利舉行,使社會秩序受到之影響降到最低程度。為達成上述目的,立法者在此範圍內,得自由選擇應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

居家隔離的法律問題

近日新聞報導,台南市有男子於居家隔離時,遭衛生局以違反「一人一戶」規定,處罰本人與兩個同居的弟弟各十萬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地方法院行政庭認為起訴有理由,撤銷原本裁罰的案例,是近來法院針對日趨嚴苛的防疫規範,依法進行審查後,少數不同意行政機關裁量結果的案例,雖然衛生局主張處罰十萬元是最低額度,但法院認為根本就不該罰,衛生局抗辯並無道理。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