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會喪失繼承權?
社會上有很多不孝的子女或是繼承人,長輩或許不希望此種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但縱使長輩先立遺囑,決定將遺產全部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仍然會有特留分的問題(民法第1223-1225條),未遭遺囑指定繼承的繼承人仍可以取得一定數額的遺產,此時被繼承人或許可以試著讓此種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社會上有很多不孝的子女或是繼承人,長輩或許不希望此種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但縱使長輩先立遺囑,決定將遺產全部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仍然會有特留分的問題(民法第1223-1225條),未遭遺囑指定繼承的繼承人仍可以取得一定數額的遺產,此時被繼承人或許可以試著讓此種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民國110年12月間修正刑法部份條文,一般民眾對於其中一條的修正,絕對要注意,就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不明就理路見不平,胡亂拔刀相罵,在網路罵人、幹譙人、誹謗人等之類的行為,這種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可是要付出不小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