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強制工作違憲,淺談釋字第812號解釋
民國110年12月10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
民國110年12月10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註:勞基法第79條訂有罰則,若雇主違反前述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另處「罰鍰」部分之規定,是否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現行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禁止雇主讓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者處罰鍰之外,還要公布雇主名稱和負責人姓名,近日遭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違憲,不符合憲法第7條對人民平等權的保障,剝奪了女性夜間工作的機會,即日起失其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認定就算學生不是受到退學或是其他類似的處分,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白話來說,即使學校今天只是把學生記了一個小過,學生可以經訴願程序後,可以上法院告學校,法院不能推說學生的憲法基本權沒有受到侵害,所以不受理案子。
關於軍公教年金改革,在今年六月召開憲法法庭後,今大法官會議一口氣做出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有些人說違憲、有些人說合憲,看得霧煞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