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寵物在什麼情況會被國家沒收或沒入?
最近發生比特犬兩度跳車窗咬人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其中新聞報導指出,市政府開罰飼主新台幣20萬元和「沒入」比特犬,這裡就有個問題,什麼是沒入?寵物是家人也是自己的財產,國家真的可以就這樣把財產拿走嗎?
最近發生比特犬兩度跳車窗咬人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其中新聞報導指出,市政府開罰飼主新台幣20萬元和「沒入」比特犬,這裡就有個問題,什麼是沒入?寵物是家人也是自己的財產,國家真的可以就這樣把財產拿走嗎?
經常看到新聞說,機車騎士撞到路邊的狗狗跌倒受傷,狗飼主要負民刑事責任之類的。但是最近有一個案例,第一審法院卻判決飼主不用負責,原因為何呢?
依據新聞報導及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某位飼主貿然放飛其飼養的金剛鸚鵡,而該隻金剛鸚鵡被放飛後,突然往同一條道路上慢跑的被害人頭部飛過,致該名被害人因受到驚嚇而跌倒,並受有右腿髖關節脫臼合併髖臼窩骨折、右側髖臼閉鎖粉碎性骨折等傷害,臺南地院一審判決該名飼主需賠償被害人新臺幣304萬9532元。
對於交通規則稍有概念的人,都會知道若綠燈要通過馬路,可以走行人穿越道如斑馬線,而且只要綠燈在斑馬線上,其他交通工具原則上都要予以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條對於行人穿越道賦予了相當高的法律地位,諸如:不得搶越(第7條第1項第2款)、應減速慢行(第44條第1項第2款)、不得在此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第74條第1項第7款)、妨害交通時違規罰鍰加重(第82條第4項)、肇事時刑責加重(第86條第1項),足以看出法律如何保障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的權利。行人如此,那寵物呢?如果寵物行經行人穿越道與汽車發生事故,這時候法律如何分配責任?
偶爾聽聞有小狗突然衝出來,使得路過機車閃避不及或撞上去而發生車禍,如果只是輕傷還算是不幸中的大幸,假若發生死亡事故,事情就大條了,誰要為被害人死亡負起責任呢?
根據新聞報導,近日台北市花博園區發生一起比特犬攻擊事件,起因是比特犬的飼主並未依規定牽繩,導致比特犬咬死其他飼主所養的貴賓犬。去年基隆也有一名陳姓男子因家中整修,飼養的比特犬趁隙衝出屋外,猛咬一隻路過的流浪母狗,導致流浪狗死亡。倘若你家裡剛好也養了一隻具攻擊性的毛孩子,那麼你要當心,牠會攻擊其他小動物以外也可能會攻擊人。
一般在討論精神賠償,像是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精神賠償。或是,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被侵害,也可以請求。一般所謂精神賠償,法律用語叫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是相對於財產上損害賠償,又叫作精神慰撫金。有一種情形,假如是自己寵物貓貓狗狗,被他人殺害或是車禍致死或是寄宿寵物旅館沒照顧好而死亡,有無可能請求精神賠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