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平均地權條例之預售屋轉售限制的不溯及既往問題
政府為了防止房地炒作,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份修正條文,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並在112年7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關於修法增訂的「預售屋換約轉售限制規定」(註:《平均地權條例》第47-4條第1項前段:「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規定呢?
政府為了防止房地炒作,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份修正條文,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並在112年7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關於修法增訂的「預售屋換約轉售限制規定」(註:《平均地權條例》第47-4條第1項前段:「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規定呢?
我國《憲法》第142條說:「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關於此,政府的講法是說,平均地權是我國土地政策最高指導原則,政府為實施平均地權土地制度,早在民國19年制定土地法時,就將「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四項辦法納入,但後來未貫徹實施。接著,民國38年政府播遷來臺,一連串土地改革後,工商繁榮,致都市土地地價上漲,投機壟斷之風日盛,在民國43年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這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後來連非都市土地價格都漲,變成現在全面實施的《平均地權條例》,總之就是大家都要「平均富足」啦!
經常聽到某某預售屋建案廣告說:「三天內完銷!」但是真的假的,有時根本沒有人知道。因此,對於建設公司類似銷售手法或廣告等,公平交易法會要求業者不能作假,否則會加以處罰。消費者也必須要詳查,不能人家說什麼都全信,否則挫賽,自認倒楣就算了,賠上大錢可就慘了!
今年初新修正公佈的「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謂地政三法修正,除地號門牌完整揭露,其他預售屋納和紅單納管等等,都有了最新規定,一般民眾可能要有大概瞭解,以後在買賣房屋時,才不會造成權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