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傷人者必自傷,害人者必自害—淺論誣告罪之要件與目的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而故意虛構事實,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如果告訴人所告訴的事實,雖無法證明其為真實,但如果尚無證據證明告訴人是故意虛構該事實的話,就不能遽以認定成立誣告罪。換言之,不能僅憑告訴事實不實在,就認定告訴人成立誣告罪,尚須判斷告訴人是否有誣告之故意。

如何確認律師的真假?

昨天有個律師偽造當事人勝訴判決的新聞,引發律師界譁然;新聞報導指出,有一位劉姓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處理某死亡車禍案件,在民事求償案中,法院通知應繳納裁判費,結果律師不但沒有通知委任人繳款,也沒有先代墊,導致官司被駁回,律師事後竟涉嫌偽造勝訴判決欺騙當事人;另外,該律師承辦幾位住戶向建商索賠案時,竟私底下撤回上訴,損及當事人權益,檢察署偵辦後依偽造文書、背信罪將該名律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