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宣傳照有侵害攝影師的著作財產權嗎?

老闆與員工之間就員工任職期間所產出的著作,原則上會依照雙方約定,來認定著作權歸何人所有,如果沒有契約約定,就回歸到著作權法的規定。以新聞中提到的攝影師和柯P間的關係來說,攝影師可能受雇於台北市政府或是柯P所屬的政黨,然而只要是「受雇」,除非另有契約約定,否則攝影師職務上產出的相片的著作財產權,就不會是「受雇人」所有,而是歸屬於「老闆」。這在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中有明文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